近年來網紅崛起,新興世代之家族企業第二代乃至第三代,不乏斜槓當起網紅者。以往廣告分潤、訂閱付費與打賞禮物等收入型態之課稅未臻明確。網紅授權平臺利用其上傳創作或資訊(例如影音、圖文等,下稱表演勞務)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服務,平臺自廣告主或付費觀眾取得勞務收入(例如廣告收入或訂閱收入),而網紅達一定條件(例如達一定粉絲人數)或與平臺簽訂合約,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形成網紅、平臺、廣告主與觀眾四方連結之交易,屬新興網路交易型態,為明確是類交易之營業稅課徵,財政部於114年9月10日以台財稅字第11404590640號令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下稱「課稅作業規範」),可作為初步參考。為避免家族個人容易因不諳相關規定疏忽而遭罰,故本文彙整該課稅作業規範重點並解析課稅說明如下:

網紅收入是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嗎?

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之營業模式,從經濟層面觀察,平臺扮演中介角色提供無實體展演處所播放網紅表演勞務,須透過付費或免付費觀眾收看(消費)行為,始能完成網紅表演勞務之交易。鑑於付費或免付費觀眾為網紅表演勞務收看及實際消費者,是類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方式,除依勞務訂約方(即網紅與平臺)判斷外,尚應以勞務收看及實際消費者(即付費或免費觀眾)判斷,若付費或免付費觀眾位於我國境內,網紅自平臺取得之分潤收入即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

網紅應該辦理稅籍登記嗎?

境內網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辦理稅籍登記:

一、在我國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

二、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

「境內」網紅、「境內」廣告主、「境內」付費觀眾或「境內」免付費觀眾(下稱境內觀眾)之認定

依據課稅作業規範「境內」網紅、「境內」廣告主及「境內」觀眾定義如下: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之個人: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

(二)所使用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之安裝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三)所使用行動裝置連結之手機號碼,其國碼為中華民國代碼(886)。

(四)依有關之資訊可判斷為中華民國境內之自然人,例如帳單地址、支付之銀行帳戶資訊、使用設備或裝置之網路位址(IP位址)、裝置之用戶識別碼(SIM卡)。

「境外」網紅、「境外」廣告主、「境外」付費觀眾或「境外」免付費觀眾(下稱境外觀眾)之認定

依據課稅作業規範「境外」網紅、「境外」廣告主及「境外」觀眾,係指未符合上述境內網紅、廣告主及觀眾之情形者。

課徵原則及課稅模式

符合營業人要件之網紅,其提供表演勞務,尚非屬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茲彙總網紅提供表演勞務,授權平臺使用、收益,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之營業稅課稅原則如下表:

tax

輔導期間要怎麼把握?

因網紅新興交易課稅新制施行初期,財政部考量網紅恐對相關規定不清楚,已訂定自114年9月10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係於同年7月15日以前)為輔導期間,該期間內網紅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或報繳營業稅之情形者,免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KPMG觀察及建議

隨著「網紅課徵營業稅」新制正式上路,已明確化營業稅課稅作業規範,創作者與平臺的收入型態將更趨透明化。各位境內外網紅應儘速自行檢視各項勞務收入來源及構成要件,善用輔導期間健全帳務與稅務處理。此外,亦不可忽視後續所衍生的網紅所得稅課徵及給付人扣繳義務等議題,建議應及早諮詢專家或與專業會計師討論,避免因不當處理導致額外的稅務負擔及成本。

(本文同步刊載於2025年12月家族辦公室季刊冬季號No.32)

aaron-yeh

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亞太業務發展中心印尼區主持人

KPMG in Taiwan

Email

林健生
KPMG安侯建業
稅務投資部協理
E:vincentlin@kpmg.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