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Posted date
02 January 2026
前言
我國現行針對數位經濟下新型態電子勞務交易之營業稅徵收,主要依據「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賦予境外電商稅籍登記與申報繳納營業稅的義務。然而,隨著社群網路與影音平臺迅速發展,越來越多個人透過網路創作或分享資訊,並藉由廣告分潤、付費訂閱、直播打賞等方式獲得收入。這類新型態交易也引發諸多營業稅課稅疑義。例如,若台灣遊戲實況主在美國遊戲實況平臺直播,台灣觀眾付費訂閱或打賞,該交易是否須在我國課徵營業稅?實況主、平臺及觀眾的境內外身分,會否影響稅負承擔及計算方式?此外,網紅經濟不可或缺的「廣告投放」,其相關營業稅負又該如何處理?
針對上述問題,財政部於114年9月10日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及相關釋例(以下簡稱「網紅課徵營業稅規範」),明確界定網紅經濟的相關課稅及稅籍登記原則,並釐清收入性質及營業稅徵收方式。本文將深入解析該規範重點,並說明境內外網紅及平臺應特別留意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