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增修&新頒解釋令

修正《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抵減辦法》

因應《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於114年5月7日修正公布,調整智慧機械項目,新增人工智慧(AI)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投資抵減,並提高支出金額上限由新臺幣(下同)10億元提高至20億元,故經濟部與財政部會同修正相關子法規,名稱並修正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與資通安全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抵減辦法》。新修正條文自114年1月1日施行,以企業投資決策時點(即訂購日)來決定適用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規定,而申報抵減年度(即支出金額年度)之認定則仍以交貨年度為準。

修正《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

《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2訂有,個人以現金投資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適用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租稅優惠,於114年5月7日修正公布,放寬投資於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之設立年限由未滿2年修正為未滿5年,投資金額門檻由100萬修正為50萬,所得額減除上限若投資對象屬國家重點發展產業者,可提高至500萬。而相關子法《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亦配合修正,新增國家重點發展產業的定義,明定重點產業適用領域範疇(如機器人、人工智慧、無人機系統等)並增訂新創須就募資資金擬具投資計畫,且計畫完成後要申請完成證明等規定,投資業者應妥適規劃及準備申請文件以適用此租稅優惠。

公告115年度綜所稅各項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與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

財政部公告調高11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項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及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納稅義務人可於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所稅時適用。另外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所公告之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為21.3萬元,以及經立法院於114年12月9日三讀通過之《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提高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至18萬元,皆於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財政稅務要聞

公司承租宿舍供員工使用需符合一定條件,其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才可准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供其總、分支機構員工使用,依據財政部110年9月9日台財稅字第11004590840號令核釋,符合(一)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且非屬酬勞員工性質;(二)為集中或統一管理員工目的,認屬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其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而營業人承租宿舍,員工所使用水電及瓦斯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部分,係屬酬勞員工之範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應留意計收利息合理性

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個人出售繼承取得房地,併同繼承的銀行貸款應如何自交易所得中減除?

個人出售繼承取得的房地,於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時,除可減除因繼承而無償取得之房地價值(即繼承時之房地現值)外,如所繼承之貸款餘額超過前揭繼承時房地現值,且確由該個人實際負擔償還部分,係屬其因繼承該房地所產生之額外負擔,亦可自交易所得中減除,且無論出售的房地係適用舊制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或新制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皆能適用。

利用境外無實質營運CFC隱匿在臺員工薪資所得,小心受罰!

營利事業CFC制度自112年開始施行,至今業已2年。為落實營利事業CFC課徵所得稅制度,稽徵機關持續針對CFC案件選案查核,持續加強緊盯相關避稅情況,並針對財務報表費用合理性及真實性予以嚴查,如有隱匿在臺員工薪資所得部分,除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前段規定限期責令公司補繳應扣未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並處以罰鍰,另就該等人員薪資所得補徵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