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於114年5月7日修正公布,調整智慧機械項目,增訂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可適用投資抵減,並延長施行年限至118年12月31日止,且將投資金額上限提高至新台幣20億元。而經濟部及財政部為配合母法遂修正相關子辦法,並將名稱更正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抵減辦法」(行政院公報),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智慧機械所需具備智慧技術元素項目。(修正條文第2條)

重新定義智慧技術元素為:

(一)機器人;

(二)數位化管理;

(三)虛實整合;

(四)積層製造,

以聚焦產業朝更高層次之數位化與智慧化能力發展。

二.增訂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所需具備要件及用詞定義。(修正條文第5條)

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指運用下列四大技術元素之一,仿人類智慧進行認知、學習及推論,能大規模利用各類數據類型,形成產業所需之辨識、分類或生成等各式應用,優化企業營運或生產製造效能之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

(一)機器學習演算法:屬於非監督式學習或增強式學習分類之演算法。

(二)深度學習演算法:屬於卷積神經網路(CNN)、深度神經網路(DNN)或循環神經網路(RNN)分類之演算法。

(三)大語言模型(LLM):使用大量數據、十億(1B)以上參數,運用深度學習演算法訓練所建立之數據模型,可處理使用者特定任務。

(四)自然語言模型:讓電腦系統能夠解譯、理解、處理與生成人類語言之技術。

三.增訂節能減碳所需具備要件及用詞定義。(修正條文第6條)

節能減碳:指運用符合公用節能或製程改善之低碳技術元素之下列設備或系統,以提升能源使用效率、減少能源或資源耗用,進而降低溫室氣體排放。

(一)公用節能:高效能電動機、高效能空氣壓縮系統、高效能冷凍空調系統、 高效能風機、高效能迴轉動力水泵、高效鍋爐系統(包含燃燒設備、鍋爐本體、附屬設備等)、能源/碳管理系統。

(二)  製程改善:高效能製程設備、溫室氣體破壞或去除設備。

四.修正本辦法關於訂購及交貨時間之認定標準。(修正條文第8條、第9條)

(一)  修正條文之適用:114年5月7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114年1月1日生效適用,並以訂購日決定適用修正前或修正後規定之內容,即申請人於114年1月1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訂購者,適用修正後範圍及投資抵減應符合之要件。申請人會計年度採非曆年制者,其於計算113年度之投資支出總金額上限,應按113年及114年之營業期間占全年比例認定之。以會計年度採四月制之申請人為例,其113年度會計期間為113年4月1日至114年3月31日,該年度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總金額為12.5億元〔=10億元×(9個月÷12個月)+20億元×(3個月÷12個月)〕。

(二)  增訂訂購後2年內應完成交貨之規定,但得申請延期交貨:增訂應於訂購後2年內交貨或完成技術服務提供之規定,得於期限屆滿前,敘明事由,向經濟部建置之申辦系統申請延期,並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其延長期間,不得超過2年

(三)  企業取得授權軟體使用權亦可適用本辦法投資抵減:原條文所稱購置,包括向他人購買、融資租賃取得、自行製造或委由他人製造軟體交易實務,而企業取得授權軟體使用權,符合國際會計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認列為無形資產者,視為向他人購買軟體,可適用本辦法投資抵減。

(四)  明定不同購置形式之訂購時間及交貨時間之認定方式。

五.修正申請投資抵減時需檢附支出項目有關之證明文件應併同檢附訂購文件。(修正條文第15條)

證明文件包含買賣契約書或訂購單影本、統一發票影本、付款證明文件影本、交貨證明文件影本等。而自行製造或委由他人製造尚需檢附董事會議事錄或授權決行紀錄影本、委託製造契約影本,若為本次新增之授權取得軟體使用權之證明文件尚須提供軟體授權契約書。

六.施行期間。(修正條文第21條)

本辦法自114年1月1日施行至118年12月31日止。

KPMG觀察

本條例10條之1修正增加投資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為適用項目及提高投資抵減之支出金額上限由10億元提高至20億元係自114年1月1日施行,並以企業投資決策時點(即訂購日)來決定適用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規定,其中屬113年12月31日前訂購者,以10億元為上限,應併同114年1月1日以後訂購之項目,合計適用20億元投資抵減之支出上限。而企業投資項目完成交貨始能投入業務使用進而產生所得並確定其支出金額,故申報抵減年度(即支出金額年度)之認定仍以交貨年度為準。

本次修法另增訂訂購日至交貨或完成技術服務完成日不得超2年之規定,但可申請延長2年,而申請人於113年12月31日以前訂購,但於114年1月1日以後交貨者,雖適用修正前辦法之規定內容,惟仍須符合前開2年交貨期限規定,故於本辦法日修正發布時(114年11月27日),已屆滿2年而未交貨或將於6個月內屆滿者,應於本辦法修正發布之次日起6個月內提出延長之申請,企業應留意產品交貨期限及適時申請延期以免喪失租稅優惠之資格。

另提醒注意,本次修訂雖放寬企業取得授權軟體使用權,亦可適用本辦法投資抵減,但其前提須符合國際會計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認列為無形資產之要件,故一般企業常見以「訂閱制」取得軟體使用權,如於會計準則上不能帳列無形資產,將無法適用投資抵減之租稅優惠。

Authors

施淑惠 
副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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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健生 
協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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