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隨著跨國投資架構日益複雜,外資企業透過控股公司投資台灣已成常態。然而,當台灣企業分配股利予其境外控股公司時,能否適用租稅協定所規定較為優惠的上限扣繳稅率,往往成為稅務爭議的焦點。現行法令雖明定,符合「受益所有人」資格的境外公司可享有協定優惠,但何謂受益所有人、如何判斷,至今仍缺乏明確標準。財政部雖曾發布解釋,指出代理人、代名人或財務導管實體不屬受益所有人,但實務上仍需依個案綜合判斷,例如:公司設立目的、資金運用決策權、股利分配間隔及實質營運程度等因素。企業若未妥善規劃,可能面臨重複課稅或補稅風險,對投資報酬與資金調度造成重大影響。

本文將整理相關法令規範,並就兩個面向提出探討:其一,當直接控股公司缺乏實質營運的情況下,是否仍有機會主張符合「受益所有人」資格;其二,當直接控股公司被認定非受益所有人時,是否存在由最終受益所有人穿透適用協定優惠稅率的可能性。

月刊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