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增修&新頒解釋令

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

財政部於9月10日發布本作業規範,並自即日起生效,本作業規範明定網紅相關營業模式之課徵原則。網紅在我國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或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即應辦理稅籍登記。平臺自廣告主或付費觀眾取得之勞務收入、網紅自平臺取得之分潤性質勞務收入,皆應分別依本規範課徵營業稅。

核釋《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之免罰期間

財政部於9月10日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由於本規範屬網紅新興交易課稅新制,財政部除責成各地區國稅局積極輔(宣)導外,並以本令明訂至115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係於同年7月15日以前)為輔導期間。在此期間,境內網紅及平臺如有未依法辦理稅籍登記、未依法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或申報銷售額繳納營業稅之情形者,免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核釋納稅義務人列報之受扶養未成年子女出售及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之2之相關規定

105年起實施房地合一稅,房地交易以實際成交價計算所得課稅,並應自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 30日內,完成申報。但個人出售104年底以前取得的房屋,則須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所稅申報。《所得稅法》第17-2條訂有重購自用住宅退稅(先買後賣抵稅)之規定,目前本人及配偶均可適用,因未成年子女須與父母合併申報綜所稅,財政部爰以發布本釋令,以釋明未成年子女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同樣適用重購退稅優惠。

財政稅務要聞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從事研究發展活動,應具備自主研發能力,始得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均訂有符合規定之研究發展支出得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抵減方式可以選擇按研究發展支出金額之15%於當年度抵減或按研究發展支出金額之10%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而為鼓勵企業提升自主研發能力,爰規定以建立自主研發能力為原則,惟部分委外研究發展支出如係必要且符合規定者,亦得適用之。

閒置固定資產,折舊提列不可中斷

營利事業購置折舊性固定資產,於提列折舊時,其耐用年數之認定,除經政府獎勵特予縮短者外,應依其資產種類,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提列折舊。而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因停業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外,應繼續提列折舊,不得中斷;其未提列者,應於應提列之年度予以調整補列。

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國內及國外之股利收入,應全數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辦理申報

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所取得國內及國外被投資公司之股利收入,得暫免列入當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將全年度之股利收入,彙總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擇定比例抵扣法或直接扣抵法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