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增修&新頒解釋令

《貨物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

《貨物稅條例》原有條文本已規定合於國家標準之純天然果汁、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純天然蔬菜汁免徵貨物稅,惟為藉由免稅措施引導國人減少糖分攝取以增進健康,本次修法遂新增「飲料品無添加糖者」免稅。而屬一般家庭的民生必需品電視機、錄影機、電唱機及錄音機,持續課徵貨物稅已不合時宜,本次修法將以上商品從課稅項目中移除。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部分條文修正

本標準此次修正重點包含(一)已於申報或填發期限屆滿後10日內自動補報或填發,且補報或填發之金額在一定金額以下等應受責難程度較低者,減輕或免予處罰,可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6條第3項立法意旨。(二)為落實《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鼓勵納稅義務人自新之意旨,定明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除處罰者,不予計入違章次數。(三)就「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不適用本標準之減輕或免罰規定,定明「相同違章事實」指行為人違反稅捐稽徵法或各稅法「同條項款」,讓各稽徵機關對於「相同違章事實」認定有一致性準據。

重要財經法規預告

《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修正草案預告

《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2訂有,個人以現金投資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適用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租稅優惠,並於114年5月7日修正公布,放寬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設立年限至未滿5年;降低個人投資門檻至新臺幣(下同)50萬元;屬國家重點發展產業者,所得額減除上限提高至500萬元等,故相關子法即《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須配合修正,經濟部爰擬具修正草案並依規定預告之。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修正草案預告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於114年5月7日修正公布,調整智慧機械項目,增訂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投資抵減項目,延長施行年限至118年12月31日止,並提高支出金額上限由10億元提高至20億元等,故經濟部爰修正相關子法以配合上述母法之規定。此外,另增訂訂購日至交貨或完成技術服務完成日不得超過2年,但可申請延長2年,並將取得符合國際會計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認列為無形資產者之授權軟體使用權,增列為可適用本辦法投資抵減之範圍。

財政稅務要聞

行政院通過《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放寬公司併購課稅規定

《企業併購法》草案修正重點為,企業以股份轉換方式成立產業控股公司,該收購公司、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符合一定要件者,股東因轉換股份產生之證券交易所得得選擇不列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延後至實際轉讓時課稅,行政院會通過之版本與114年5月1日經濟部預告修正之版本主要差異為增加適用限制規定,既存收購公司與被收購公司如具控制與從屬關係(包括直接及間接持股),不適用本項租稅優惠規定,其認定時點為被收購公司股東會首次通過股份轉換決議之日。

營利事業符合特定情形者免辦理暫繳申報

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於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辦理「試算暫繳」或採依前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應納稅額的半數繳納之「一般暫繳」。採「一般暫繳」者,自114年度起若前一年度有分開計稅的房地合一稅,將不再納入暫繳稅額計算,此外若有符合《所得稅法》第69條及財政部相關解釋函令規定者,可免辦暫繳申報,並免繳納暫繳稅款。

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項優惠,3年內轉售者應補稅

為鼓勵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107年度以後(含107)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100萬元,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惟依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或申請更正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次日起3年內轉售、出租、退貨或變更用途,不再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將被要求補繳已減除或退還的稅款,並加計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