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Posted date
30 September 2025
澳洲稅務局(Australian Taxation Office, ATO)於2025年8月27日公布了名為《2025年免除申報澳洲所得涵蓋原則/徵稅不足之支出原則與國內最低稅負制申報表》(LI 2025/D17)之立法草案,並發布相關說明文件。
這項草案旨在說明,即使某些實體受到「第二支柱」(Pillar Two)規範的約束,在特定情況下得免除以下申報義務:
- 國內最低稅(Domestic Minimum Tax, DMT)申報表;
- 所得涵蓋原則(Income Inclusion Rule, IIR)/徵稅不足之支出原則(UnderTaxed Profits Rule, UTPR)申報表。
免除申報DMT之義務
擬定免除提交DMT申報表義務之適用對象如下所示:
- 屬於稅務合併集團(tax consolidated groups)以及多重合併集團 (Multiple Entry Consolidated Groups, MEC)之子公司;
- 特定全球反稅基侵蝕(Global anti-Base Erosion, GloBE)合資事業及其子公司;
- 未設立於澳洲之特定集團成員;
- GloBE證券化實體;
- 屬於穿透性實體之特定集團成員。
免除申報IIR/UTPR義務
一般而言,集團成員若要免除申報IIR/UTPR義務,必須符合特定條件,也就是在該會計年度中,不會產生任何IIR或UTPR的補充稅責任。
以IIR而言,符合下列條件之集團成員適用於免除申報義務之規定:
- 非設立於澳洲之母公司;
- 設立於澳洲之母公司,且其所有直接或間接持有之實體(包含集團成員、GloBE合資事業及其子公司);
- 為跨國企業集團且其母公司以及其組成實體、GloBE合資事業、GloBE合資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之子公司均位於澳洲;
- 若該澳洲母公司之上層母公司已在其所屬司法管轄區適用合格的IIR,則依排序規則,澳洲中間母公司無須再繳納IIR補充稅額,因此可免除申報。
以UTPR而言,符合下列條件之集團成員適用於免除申報義務之規定:
- 屬於稅務合併集團或MEC集團之子公司;
- 非設立於澳洲或無澳洲常設機構之GloBE實體;
- 為GloBE投資實體或保險投資實體;
- 為GloBE證券化實體;
- 為跨國企業集團成員,且因下列任一情形導致UTPR補充稅額為零者:
- 上層公司已適用合格IIR,致使澳洲喪失對該成員課徵UTPR補充稅的權利。
- 適用UTPR過渡期避風港規定者。
本次諮詢將於2025年9月24日截止。
KPMG 觀察
澳洲稅務局針對第二支柱稅務申報義務所提出之免除規定,展現其對跨國企業合規負擔的理解與回應。透過明確界定適用條件與排除範圍,草案法規有助於提升申報效率,企業應審慎注意日後公布之正式規定,評估是否符合免除條件,以確保申報之正確性與合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