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普於2025年3月初,正式簽署行政命令,宣布建立「加密貨幣戰略儲備」,連帶帶動加密貨幣交易價格增漲。隨著美國對加密貨幣監管態度的轉變,家族辦公室與高淨值人士對加密貨幣的興趣將大幅提升,預期未來加密貨幣於其資產配置的比例將會提高。也因此,加密貨幣作為家族財富配置可能的組成,其所涉及的稅務議題,便值得關注與追蹤。

至於我國對加密貨幣的課稅方式,財政部於114年1月13日以台財稅字第11304672340號函提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加密貨幣所得課稅規定」書面報告(下稱「財政部報告」),提供了目前加密貨幣(依財政部報告定義,下稱「虛擬通貨」)課稅的研議與定義,可作為初步參考。

財政部報告並揭露了現行稽徵機關已針對虛擬通貨交易進行查核「現行本部各地區國稅局將個人或營利事業利用虛擬通貨線上交易平臺(交易所)進行交易列為查核項目之一,依通報及蒐集資料,函查所得人或蒐集線上交易平臺業者相關資料及交易明細,按查得資料核定所得及補稅。截至113年12月13日止,查獲短漏報所得額計新臺幣(下同)1億2,919萬6,958元,補徵稅額及罰鍰計3,403萬653元。」,為避免家族個人容易因不諳相關規定疏忽而遭罰,故本文整理彙整「財政部報告」說明如下:

虛擬通貨之屬性

目前國際間常將虛擬通貨歸類為三大類,包括證券型代幣(Security token)、功能型代幣(Utility token)及支付型代幣(Payment token)。依中央銀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102年12月30日聯合發布新聞稿說明,比特幣等虛擬通貨並非貨幣,不具法償效力,且其價值不穩定,屬具有高度投機性之虛擬商品。故我國中央銀行及金管會已定義虛擬通貨並非我國所認定之法定貨幣,並將其認定為「數位虛擬商品」。

另金管會於108年7月3日發布金管證發字第1080321164號令規定,虛擬通貨如具有流通性且符合該令所定投資性質者,為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屬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有價證券,應依該會相關證券法令管理。至此,我國對虛擬通貨可區分為「具證券性質」和「非證券性質」兩大類別。惟截至目前,金管會尚未將比特幣(Bitcoin,BTC)及以太幣(Ethereum,ETH)等加密貨幣明確歸類為證券。

虛擬通貨之所得課稅規定

依前揭虛擬通貨之屬性分類,在我國交易虛擬通貨所產生之所得,亦可從虛擬通貨「是否具證券性質」來區分:

一、買賣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

個人或營利事業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其交易損益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證券交易損益,停徵所得稅。營利事業則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將該損益計入基本所得額(適用稅率12%)。

二、買賣非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

個人非經常性買賣非屬證券性質虛擬通貨之所得,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適用稅率5%至40%)。如有損失,則可以扣抵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不足扣除時,得於以後3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營利事業買賣非屬證券性質虛擬通貨,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其收取之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計算損益,併計其所得額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適用稅率20%)。

KPMG觀察及建議

加密貨幣現行於我國雖然尚未有正式稅務專法或解釋函令,惟依據現行法規已可針對加密貨幣之交易所得課稅。稽徵機關目前亦正強化虛擬通貨交易之課稅資料蒐集機制,掌握稅源。建議持有虛擬通貨的家族個人或家族企業如有買賣虛擬通貨,應依法計算交易所得申報納稅,或諮詢專家如何申報,避免因不當處理導致的額外稅務負擔及成本。

(本文同步刊載於2025年6月家族辦公室季刊夏季號No.30)

張芷

稅務投資部資深執業會計師,全球移轉訂價服務主持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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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健生
KPMG安侯建業
稅務投資部協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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