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關稅戰,財政部於本月17日公告,「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對我國經濟之影響,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展延事宜」,對 113年度所得稅申報及繳納期間進行「通案性」展延,相關作業期程亦配合延長。同時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10大稅目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免加計利息。
所得稅展延申報配套措施
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
. 會計年度採曆年制:114年5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
. 特殊會計年度:申報繳納期間截止日在114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者,展延30日。
暫繳、決算、清算申報
. 申報繳納期間截止日在114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者,展延30日。
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調
. 114年4月28日至6月30日。
網路申報應檢附文件
. 綜所稅:包含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應於114年7月10日前送交或使用申報系統上傳。
. 營所稅:結算申報相關附件含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
◎ 紙本寄送:應於114年7月31日前。
◎ 透過營所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應於114年7月30日前完成。
CFC會計師查核簽證報表或替代文據
申請延期提示者,得延期至114年12月31日前送交。
綜合所得稅各批次退稅期程
綜合所得稅各批次退稅期程維持不變,於114年6月30日前採網路申報(含稅額試算線上登錄或電話語音回復),及於同年5月12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以稅額試算書面回復的退稅案件,可適用第1批(114年7月31日)退稅。
得於繳納期限內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
適用期間
稅捐繳納期間於美國評估及實施「對等關稅」政策影響期間內。
適用對象
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且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得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
1. 營利事業(營業人、產製廠商或機關團體):
.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支持或協助等相關措施者。
. 其他因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致營業收入減少,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捐者。
2. 個人:
.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支持或協助等相關措施者。
. 因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致被減薪、非自願離職、工作日減少或其他情形,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捐者。
適用稅目
適用之稅目包含綜合所得稅、房地合一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本稅及各該稅目之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緩皆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餘稅目以財產為課徵標的或屬代繳、代徵、交易稅或需繳納始能辦理財產移轉性質者則不適用。
延期及分期之期間與應否加計利息
得申請延期繳納(一次繳清應納稅捐)最長為1年,或申請按月分期繳納,最長為3年(36期),免予加計利息。稅捐稽徵機關核准延期期限及分期期數,不受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3條第3項各級距金額與適用期限或期數規定之限制。
適用程序
應在規定繳納期限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日內,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KPMG觀察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曆年制),已通案性展延為5月1日至6月30日,而因研發投資抵減及智慧機械、5G投資抵減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之期限,係以營所稅結算申報期間截止日為止,故亦因而一併展延至111年6月30日止。
稅捐稽徵法第26條訂有「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在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款者,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免加計利息」,惟依《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之規定,可分期之期數或可延期之期間與應納稅捐金額大小相關。然財政部本次發布之「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除免加計利息外,另放寬分期之期數或可延期之期間可不受金額大小限制,且稅捐稽徵機關將秉持從速、從寬、從簡原則受理,實為與人民共體時艱之德政。
此外另提醒,申請並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者,倘如期繳清稅款,仍可適用藍色申報、會計師查核簽證案件等相關租稅優惠規定(如10年虧損扣除),惟若任何一期應納稅款未如期繳納者,除面臨稅捐稽徵機關,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要求一次繳清外,該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將被按普通申報案件處理,不再享有前述租稅優惠。
Authors
施淑惠
副總經理
E:sueshih@kpmg.com.tw
T:(02) 8101 6666 #15346
林健生
協理
E:vincentlin@kpmg.com.tw
T:(02) 8101 6666 #08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