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結算申報期間將至,有關今年的申報截止日期及申報書附件送交時間有什麼需要跟各位聽眾朋友提醒的?

今年在進行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稅款繳納截止日為114年6月30日,請各位務必要在期限截止日前完成申報納稅;若係採用網路申報案件,有另需送交之紙本附件,或是案件委託會計師作稅務簽證,需送交會計師稅務簽證報告者,應於114年7月31日前將相關資料送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而有請會計師做稅務簽證案件,若查核簽證會計師係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稅務簽證報告書及附件,請務必於7月30日前完成上傳資料,並仔細審視上傳檔案內容之正確性、是否與附件類別相符或有無漏頁缺頁等情形,實務上有發生過漏未上傳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檔案,或是甲公司申報案件卻誤上傳乙公司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或是上傳檔名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實際內容卻不是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等,若有發生上傳資料錯誤情事,均屬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檔案未如期完成上傳,則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視同普通申報案件,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亦無法享有較高之交際費列支限額等租稅優惠。

Q2: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於去年有做出修正,請問相關新增規定營利事業於今年的結算申報就可以適用了嗎?

政府為了鼓勵中小企業持續投入創新研發、增僱基層員工、為員工加薪,於去年8月7日修正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本次修法內容涉及研發投資抵減、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緩課及增僱基層員工及為基層員工加薪等3項稅租優惠條文,營利事業於今年5月申報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即可適用,相關修法重點說明如下:

一、中小企業研發投資抵減納入「有限合夥」為適用對象,以推動中小企業投入研發創新,促進升級轉型。

二、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緩課措施原適用期間至113年,本次修法後延長施行期間10年,可適用至122年12月31日止,以促進中小企業智慧財產權流通。

三、增僱員工租稅優惠,刪除「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的啟動門檻,及「創立或增資擴展達一定投資額」的適用門檻,維持增僱24歲以下及增加納入65歲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之薪資費用得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減除率均適用200%。

四、員工加薪租稅優惠,刪除「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的啟動門檻,並將加薪薪資費用得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率由130%提高至175%。

應特別注意的是,中小企業若欲申報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主體須為依法辦理「公司或有限合夥」登記並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所定基準之事業,且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並於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符合適用規定之認定。

此外,若欲申報增僱員工或員工加薪租稅優惠,除營利事業需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之小企業定義外,應注意其申報費用加成減除之員工需符合「基層員工」定義,所謂「基層員工」依據經濟部113年12月31日經企字第11354001310號公告標準,在113年及114年是指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未逾63,000元之全時工時員工或日薪未逾3,152元、時薪未逾394元,且累計月支領薪資未逾63,000元之部分工時員工,當年度平均薪資須高於前一年度,若因基本工資調漲所做出的調薪部分,不得適用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規定,營利事業應於申報時填寫申報書相關頁次(A18或A18-1及切結書),於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未依規定格式填報者,將不得適用薪資費用加成減除。

Q3: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除了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的修正外,還有哪些法規之變動呢?

是的,隨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的落日、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23條購置設備投資抵減、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五年免稅及106年11月22日修正公布前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1第2項、第19條之1延緩繳稅等租稅優惠相繼適用期滿,於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無是類免稅所得或抵減稅額可資適用,前期有申報相關租稅減除項目之營利事業,於本期申報時應特別留意。

Q4:除了上述法規定更動之外,今年在辦理結算申報還有哪些法規是今年申報時應注意的?

是的,有關「受控外國企業CFC課稅制度」於112年度開始施行,因為去年是施行後第一年申報,許多營利事業因不熟悉相關規定,未自行申報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在此仍要提醒大家,營利事業若有受控外國企業位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無實質營運活動且國內營利事業對該受控外國企業持股超過50%或有重大影響力者,國內營利事業對受控外國企業盈餘,應依據直接持股比例認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自行申報納稅,以避免為稽徵機關查獲漏報而受罰。

此外,營利事業應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附受控外國企業CFC財務報表,相關CFC財務報表應依中華民國認可財務會計準則編製,報導期間應與營利事業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所屬會計期間相同,並經CFC所在國家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但營利事業有其他文據足資證明CFC財務報表之真實性並經營利事業所在地稽徵機關確認者,得以該文據取代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

若營利事業未能於申報時檢附前開文據,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並以1次為限。稽徵機關對於營利事業申請延期提示案件會給予核准函,若營利事業係採曆年制併同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稽徵機關將以公告核准代替寄發核准函。若逾申報期間才向稽徵機關提供文據且未於申報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或於申報期間屆滿後始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示,將不得選擇「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之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時始計入CFC當年度盈餘,亦不得適用CFC前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影響營利事業權益甚鉅,請特別注意。

Q5:為了做本期的結算申報,營利事業常需要知道前期申報的核定結果,但聽說稽徵機關不會再寄送紙本的核定稅額通知書,這是真的嗎?可否請股長跟各位聽眾說明?

有關紙本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寄送每年都會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在此予以說明,營利事業未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除了因案件尚未核定之情況外,依據110年12月17日修正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符合以下要件之核定案件,會以公告方式,代替紙本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

一、營利事業如期申報、本稅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均經稽徵機關按申報數予以核定。

二、未申報適用租稅減免。

三、未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

稽徵機關會將核定結果公告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營利事業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日期為每年4月14日(若遇假日則為前一個上班日),可用統一編號、收件編號及案件年度進行查詢,若不符合前開公告要件者,稽徵機關仍會寄發紙本核定稅額通知書。營利事業如需補發紙本核定稅額通知書,非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可使用工商憑證;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可使用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代表人之自然人憑證或已辦理註冊健保卡;機關或團體可使用組織及團體憑證,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申請補發核定通知書之電子稅務文件,申請後如欲確認申請進度,可至同項下「進度查詢」瞭解案件進度。

Q6:最後,針對今年營所稅申報,股長還有哪些地方要補充的嗎?

近期有民眾反應,接獲以國稅局或是財政部賦稅署名義,寄發要求營利事業配合調查補稅的網路詐騙電子郵件,適逢申報期將至,在這裡要特別提醒大家,稽徵機關在進行調查時,會以公文方式通知納稅義務人,且核定後若需補稅案件,會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調整說明及繳款書,不會直接以電子郵件要求民眾轉帳繳稅;但詐騙集團也有可能會寄發偽造的稽徵機關公文給民眾,所以在接獲稽徵機關調查通知公文,可先查證來文之單位名稱、電話及地址是否正確,確認來文單位無誤後,可向來文稽徵機關洽詢核定內容、補徵稅額原因,或是撥打165反詐騙專線詢問。切勿在未經查證情況下逕自依據指示帳號匯款繳稅,以免上當受騙。

最後,提醒大家,申報期間為了減少民眾至國稅局現場排隊費時費力,請多利用網路申報,免出門即可以完成結算申報,省時、安全、便利!

郭建儀

台北國稅局營所稅組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