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增修&新頒解釋令
受託人辦理以CFC股權為信託財產之信託所得申報,得暫以CFC財務報表自結盈餘數辦理
本釋令針對受託人未能於法定申報期間取得符合規定之CFC財務報表或其他文據之情況,明訂得以CFC財務報表自結盈餘數為依據,辦理信託所得申報。若CFC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稽徵機關確認後之金額與該自結盈餘數不同時,受託人應於孳息受益人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檢附相關文件辦理信託所得更正申報,並通知孳息受益人更正後之CFC營利所得或投資收益資料,始得免除所得法相關處罰。
《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第10條修正
修法前原條文規定,營利事業捐贈符合培養支援運動員等有關規定並列為當年度費用者,應於各該捐贈支出「會計年度終了後1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及文件,向教育部申請核發捐贈證明文件,逾期應予駁回,教育部及財政部考量營利事業需時準備捐贈相關佐證文件或對本辦法規定尚不熟悉等情,致未能及時提出申請,影響減免租稅權益,爰修正延長向教育部申請核發捐贈證明文件時限為「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
財政稅務要聞
營利事業受領政府補助款,應列入其他收入課稅
營利事業取得政府各項之補助款,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課稅,若屬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之專案計畫補助獎勵,其認列收入之時點,依財政部93年8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1790號令規定得按其折舊年數分年認列收入。
申報盈虧互抵,應先將規定之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自虧損數中扣除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盈虧互抵,應注意應將各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自各該期之核定虧損扣除後,再以該虧損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以避免發生溢抵。若發生溢扣之情況,除補稅外,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應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開立電子發票新制上路,應注意相關規定
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應於開立電子發票後翌日起算7日(買受人為營業人)或2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內,依限將電子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及買受人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存證,未依規定時限或未據實傳輸存證者得按次處行為罰。應注意,存證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不予延期。此外,有關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之作業方式一律責由賣方營業人開立並依規定時限傳輸存證,財政部訂有自114年1月1日起為期6個月之輔導期(至同年6月30日止),惟須注意輔導期間免處行為罰之規定僅以「折讓證明單」為限。
營業人出租房屋提前解約,没收押金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方違約而加收之違約金屬上開稅法規定銷售額範圍,應於加收違約金或解約没入押金時,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另提醒,因買受人遲延支付價款,基於雙方約定或經訴訟、非訟程序而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向買受人收取之遲延利息,尚非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代價,財政部已以112年12月6日台財稅字第11204662230號令明釋不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