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增修&新頒解釋令

有關個人以勞務出資取得閉鎖公司股份之課稅規定

財政部104年台財稅字第10400659120號令原規定,以勞務抵充出資取得閉鎖公司之股權,所得性質屬其他所得,若公司章程有規定於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者,以該一定期間屆滿翌日之可處分日每股時價計算股東之所得,本釋令重新核釋,以勞務作價取得股份時,其所得已實現,應以抵充之出資金額認屬執行業務所得或薪資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並自本令發布日(113年12月24日)生效。

營業人提供遊戲幣交易服務按收付價款差額課徵營業稅認定基準

營業人提供網路連線遊戲之遊戲幣交易服務予個人玩家(下稱遊戲幣服務商),若符合(1)買賣雙方均為自然人,(2)該遊戲幣服務商對買賣雙方之實名身分設有驗證機制,(3)於網路交易平臺揭示買賣雙方對遊戲幣與新台幣換算比值,(4)可提供交易服務明細表及收付買賣價金等資料等要件,可按收付價款差額課徵營業稅並開立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自行留存備查。另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此為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解釋函,於本令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可適用之。

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部分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之1於113年修正並自114年1月1日施行,其規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確實依限將電子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及買受人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如未依規定時限或未據實傳輸存證者得按次處行為罰。而為順利推動,財政部爰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其修正重點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存證之時限,回歸《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辦理,並增列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其發票隨機碼、發票作廢重開之更正資訊亦為存證範圍。

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

財政部新頒訂之《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電子發票相關資訊存證時限仍維持原有規定(原規定於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即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為2日;買受人為營業人者為7日;空白未使用的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及總、分支機構配號檔,為次期開始10日內。

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之折讓證明單,未依規定時限傳輸存證,於一定期間內得免處行為罰

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應於開立電子發票後應依限將電子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及買受人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該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存證,未依規定時限或未據實傳輸存證者得按次處行為罰。而有關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下稱折讓單)之作業方式不再由雙方合意由買方或賣方開立及傳輸至平台存證,一律由賣方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並依規定時限傳輸存證,交付買受人收執。財政部考量營業人需時配合上開折讓單開立規定修正資訊系統及帳務處理流程,爰訂自114年1月1日起至同年6月30日止(為期6個月)為輔導期,針對營業人開立折讓單未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存證者,免處行為罰。

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視為非其自有房屋之適用要件

自113年1月1日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每一申報戶每年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於新臺幣18萬元內可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但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有房屋者,不得扣除。財政部考量實務上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雖有房屋,因情況特殊而仍有另行租屋之需求,爰以核釋5種特殊情形之房屋,可視為非其自有房屋,其租屋之居住仍得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公告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

財政部依據《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4條第3項及《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公布修正「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共79個,本次修正公布之參考名單較上次(112年12月21日)公布參考名單差異為,(一)營利事業所得稅法定稅率未逾我國稅率之70%之國家或地區名單,新增阿拉伯大公國(原列為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名單);(二)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之國家或地區名單,刪除查德共和國及尼日共和國。企業及個人於判斷的海外投資所持有的境外公司是否落入CFC適用範圍時,應注意本名單僅供參考,適用時仍應以該國家或地區實際情況認定之。

公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所定基層員工範圍中,有關113年度及114年度基層員工薪資之「一定金額」

自113年1月1日起至122年12月31日止,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之規定,中小企業增僱24歲以下或65歲以上(含部分工時)本國籍基層員工,得就每年增僱薪資費用之200%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減除;每年非因法定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本國籍基層員工之薪資費用,其增加之薪資費用可以按175%加成,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減除。「基層員工」指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或按日(時)計酬薪資未逾「一定金額」,且與中小企業簽訂不定期契約之本國籍員工,依據本公告「一定金額」,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為未逾6萬3千元,按時及按日計酬者,除符合月累計支付未逾六萬三千元外且需符合時薪未逾394,日薪未逾3,152元。

財政稅務要聞

行政院通過《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展延設備租稅優惠至118年

行政院院會於12月19日通過經濟部所擬具的《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關《產業創新條例10條》之1,投資於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投資抵減規定,延長適用期限至118年12月31日,並增加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之投資抵減及提高投資抵減之支出金額上限至18億元。另為協助新創產業,也同步修正放寬創投、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資格門檻。待立法院審議後完成修法程序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