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增修&新頒解釋令
核釋《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營利事業逾期繳納應納稅額情節輕微適用盈虧互抵規定
本令釋明營利事業於法定申報期間申報,逾期繳納申報應自行繳納稅額,惟未符合稅捐稽徵法第20條應加徵滯納金規定者,得視為情節輕微,仍符合「如期申報」,及「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要件,可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盈虧互抵。此為利於納稅義務人解釋函令,因此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得適用之。
訂定: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不計入房屋稅條例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及適用差別稅率之房屋
新制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於本(113)年7月1日施行,各縣市政府均「應」按房屋所有人全國持有戶數訂定累進差別稅率,有關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之認定,財政部於本年4月發布《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該辦法第4條羅列不計入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及適用差別稅率之情形,包含公有房屋、社會住宅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房屋」等,本令則再進一步規定「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房屋」包含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無償供行政院公告之災區受災居民居住使用之房屋等3種情形。
重要財經法規預告
預告修正《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草案
小規模營業人現行起徵點之每月銷售額,買賣業、製造業等(通稱銷售貨物)為8萬元;裝潢業、廣告業等(通稱銷售勞務)為4萬元。財政部因應輿情並參酌物價變動,預告修正《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草案,銷售貨物者調高為10萬元;銷售勞務者調高至5萬元,預告期間定為30天,新制預計於114年1月1日生效。
財政稅務要聞
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應注意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及實際銷售時之收入列報規定
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於貨品經海關出口外銷貨物者,應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其零稅率銷售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出口貨品「已出售」,如實際銷售價格與原報關價格有差額,須調整營業收入列帳;若出口貨品「未銷售」,則可減除申報銷售額,惟須提出發貨倉庫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委託國內會計師至當地實際盤點,並製作國外發貨倉庫存貨盤點資料,以及會計師簽證的收入調節表,以供認定。
營利事業取得國外公司給付佣金收入應注意認列時點
營利事業會計基礎如採權責發生制,其佣金收入應依權責發生日期列為收入,而權責發生日期應以交易完成日為準,若為國外佣金收入支付之對方為外匯管制之國家,且其佣金額度在應經當地政府核准範圍以內者,依據財政部68年4月12日台財稅第32280號函規定,應以經當地政府核准後為準。
營利事業列報派駐海外相關人事費用應符合收入費用配合原則
營利事業列報員工薪資、保險費、伙食費及旅費等相關人事費用,除有僱用及支付事實外,應為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必須,且具合理性、必要性始可認列相關費用,並留意相關證明文件供稅務機關核實認列。此外應注意,若有支付派駐境外關係企業之員工相關費用,按會計上「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應列報相對勞務收入。
銷售勞務之提供地及使用地均在中華民國境內,緃取得外匯收入,仍應課徵營業稅
依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適用零稅率。銷售勞務若買受人位於境外並取具收取外匯證明,若該勞務與外銷無關或使用地在國內,不得適用該法之零稅率規定,而應依法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支付租金等費用之進項稅額扣抵規定
承租供總、分支機構員工使用之員工宿舍,符合「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且非屬酬勞員工性質」及「為集中或統一管理員工目的」等2項要件者,認屬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依財政部110年9月9日台財稅字第11004590840號令准予扣抵銷項稅額;至員工宿舍之水電及瓦斯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財政部75年8月4日函75年8月4日台財稅第7559760號函規定,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