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委員會於10月28日通過了一項擴大行政合作指令的提案(Directive on Administrative Cooperation, DAC),以建立成員國之間交換第二支柱資訊的框架(DAC9)。
DAC9提案還引入了一個新的附錄,該附錄係基於OECD於2023年7月發布的GloBE資訊申報書所制定的標準範本,規定了符合適用範圍的集團必須使用該範本來提交補充稅資訊申報書。
背景
如先前報告所述,歐盟指令(2022/2523)已於 2022 年12月23日生效,並要求會員國於2023年12月31日前將GloBE規則轉換為國內法。
會員國一般應於:
- 2023年12月31日或之後開始的會計年度適用「所得涵蓋原則」(Income Inclusion Rule, IIR),以及
- 2024年12月31日或之後開始的會計年度適用「徵稅不足之支出原則」(Undertaxed Profits Rule, UTPR)。
指令允許成員國將IIR和UTPR的適用時間延遲至 2029年12月31日,前提是該歐盟成員國最多只有12個最終母公司(Ultimate Parent Entity, UPE)。未延遲適用規定的成員國將被要求對居住在延遲適用成員國之組成實體適用UTPR。
此外,歐盟指令允許會員國選擇性實施合格當地最低稅負制(Qualified Domestic Minimum Top-up Tax, QDMTT),但未指定適用日期。
歐盟最低稅收指令生效後,包容性框架發佈了一系列OECD全球反稅基侵蝕規則的補充規則和澄清,OECD亦於2023年7月公佈GloBE資訊申報書標準範本,符合第二支柱適用範圍之集團應使用該範本來履行其申報義務。
DAC9提案目的是將OECD所制定的GloBE資訊申報書轉換為歐盟法律,並將GloBE資訊申報書指定為歐盟最低稅收指令第44條規定的補充稅資訊申報書,並實施一框架,以促進歐盟成員國之間的補充稅資訊申報書交換。
應注意的是,OECD於2023年7月公佈的GloBE資訊申報書仍可能因未來發布的行政指引而有所變更,這些變更將透過歐盟委員會授權法令(Commission delegated acts)顯示在補充稅資訊申報書中。
DAC9提案下之建議變更
提案中建議變更之處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是擴大 DAC適用範圍,以引入補充稅資訊申報書的資訊交換框架;第二部分是在DAC中引入一個新的附錄,包含用於申報和資訊交換之標準表格。
第一部分:引入補充稅資訊申報書的資訊交換框架
DAC9提案新增了第8ae條,規定適用範圍內集團向歐盟成員國稅務管理機關提交補充稅資訊申報書之資訊交換框架。
歐盟最低稅收指令第44條規定了符合範圍實體之申報要求。在一般規則下,每一位於歐盟成員國的集團成員應向其稅務主管機關提交補充稅資訊申報書。稅務主管機關將使用補充稅資訊申報書之資訊進行適當的風險評估,包含評估應納稅額之正確性,並監督跨國企業和大型國內集團(Large-Scale Domestic Groups, LSDGs)是否正確遵守歐盟最低稅收指令之規則。
然而,歐盟最低稅收指令第44條第3款制定了例外情形,即:
- 若集團UPE或指定實體代表跨國企業集團提交補充稅申報書,且
- 其稅務主管機關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簽有資訊交換框架或國際協定
則位於該成員國的集團成員可以免除其申報義務。
DAC9提案的目的是在歐盟成員國之間引入交換框架,因此允許跨國企業在歐盟從本地申報轉為集中申報,即歐盟UPE或指定的申報實體得代表集團在歐盟成員國申報。
在此情況下,歐盟最低稅收指令第44(4)條仍要求各個位於歐盟成員國的集團成員或指定的當地實體,應通知其稅務管理機關並填寫補充稅資訊申報表,說明該實體身份及位於之租稅管轄區。本框架僅涵蓋歐盟會員國之間的資訊交換。
若要與第三國交換資訊,歐盟會員國必須與這些管轄區簽訂合適的國際協定。
使用資訊傳播方法(dissemination approach)進行資訊交換
- 本提案根據OECD框架規定制定一種資訊傳播方法,以確保歐盟成員國僅收到其所需的訊息。相關方法如下:
- UPE位於之歐盟會員國將收到完整的補充稅資訊申報書;
- 所有實施GloBE規則之歐盟成員國將收補充稅資訊申報書中的一般資訊(general section);
- 僅實施QDTT之歐盟成員國,將收到補充稅資訊申報書之一般資訊,但不包含高層級摘要資訊(high-level summary);
- 根據歐盟最低稅收指令(IIR或UTPR)而擁有課稅權的會員國,將收到特定租稅管轄區資訊。UTPR分配比例為零之UTPR租稅管轄區,僅應收到該管轄區之UTPR相關資訊,而UPE所在的歐盟會員國則將獲得所有租稅管轄區之資訊。
時間考量
根據歐盟最低稅收指令第44條第7款及第55條規定,補充稅資訊申報書應在申報財政年度結束後15個月內提交,首次符合適用範圍之集團除外,其申報截止日期應在申報財政年度結束後18個月內。
補充稅資訊申報書應最遲在申報截止日後的三個月內盡快與合適的歐盟成員國交換。針對首次申報年度,則最遲在申報截止日後的六個月內盡快交換。提案還規定,任何在申報截止日期後收到的補充稅申報資訊也必須盡快在收到後的三個月內完成交換。
第二部分:新附錄 - 補充稅資訊申報書的申報規定和表格
提案還在DAC中引入了新的附錄VII,共包含三個部分。第一部分包括相關定義,第二部分提供申報規定相關資訊,第三部分為補充稅資訊申報書的標準表格。根據解釋備忘錄,該申報書與GloBE資訊申報大致上完全一致,但包含某些細微的修改,以使申報書符合歐盟指令的要求。
罰則
該提案讓會員國自行對未遵守DAC9的國家制定懲罰。但是,該懲罰必須有效、相稱且具威攝力。
KPMG 觀察
如同其他DAC修正案一樣,DAC9提案應在歐盟理事會中獲得一致批准。如果指令在理事會中獲得批准,將在歐盟官方公報發布後的第二十天生效。
DAC修正案一旦通過,歐盟成員國必須在2025年12 月31日前將指令轉換為國內立法,首次資訊交換最遲在提交首份補充稅資訊申報書後六個月進行。對於採曆年制之納稅義務人而言,首次資訊申報截止日為 2026年6月30日,並最遲於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資訊交換。
DAC9提案建立了補充稅資訊申報書的交換框架,相當於OECD第二支柱框架下的全球資訊申報書,此提案將大幅簡化申報程序,並減輕跨國企業的行政負擔。惟應注意該提案並未涉及與非歐盟國家之間的資訊交換,預期第三國的補充稅資訊申報書將透過 OECD包容性框架啟動交換關係,與其他相關稅務機關共享,建議企業應密切關注相關法令之後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