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增修&新頒解釋令
取得我國居留證可視同戶籍登記,房地符合自住要件者可適用自住用稅率
財政部核釋《房屋稅條例》第5條及《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凡取得中華民國居留證可視同戶籍登記,其居留地址之房屋及土地符合適用自住用稅率之要件,視同於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房屋稅及地價稅適用自住用稅率。
重要財經法規預告
預告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
《產業創新條例》10條之1有關投資於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租稅優惠期間將於本(113)年年底屆滿,為因應產業發展需求、科技進展與淨零排放趨勢,鼓勵多元創新應用,經濟部於10月4日預告修正《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草案,延長租稅優惠期間至118年12月31日,並增加適用項目包含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 、節能減碳項目及提高投資抵減之支出金額上限至18億元,此外有關有限合夥穿透課稅門檻及天使投資人其投資金額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租稅優惠等規定亦有修正。
財政稅務要聞
行政院通過《證券交易稅條例》修正草案,將延長當沖交易減半課稅措施
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或證券商自行買賣現股當日沖銷交易,出售時之證券交易稅稅率由3‰減半為1.5‰課徵,其施行日期原至本(113)年年底,而行政院院會通過《證券交易稅條例》修正草案,擬將當沖降稅措施再延長3年,惟本案尚待立法院審議三讀通過後生效施行。
企業支持運動產業可享租稅優惠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訂有營利事業直接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等,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核實列報該捐贈費用。而同法第26條之2則另訂有,營利事業透過體育署專戶進行捐贈,得享費用加成減除之租稅優惠,惟應注意此項租稅優惠及是否有捐贈限額將視捐贈對象及捐贈人間是否為關係人會有所不同;而加成減除部分,應留意需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營利事業辦理境內外固定資產或存貨報廢應注意事項
固定資產未達耐用年限而提前毀滅或廢棄;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而報廢者,應注意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相關規定辦理。若可提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於境外則需有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可核實認定。惟若未能取得上述證明文件,固定資產報廢需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備查;商品或原物料等報廢則需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始能列報損失。
營養諮詢機構提供餐飲服務、保健食品及營養食品銷售等,應課營業稅
營養師依《營養師法》第17條規定設立營養諮詢機構,執行同法第12條規定業務營養評估、飲食設計與諮詢、膳食製備與供應之營養監督所取得之報酬,屬執行業務,尚無課徵營業稅問題。而若提供餐飲服務、保健食品及營養食品銷售等非屬執行業務者之專業性勞務,則屬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餽贈客戶或員工禮品請注意營業稅相關規定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段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如於購入貨物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全額列帳,且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營業人以該貨物無償餽贈員工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