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增修&新頒解釋令

《所得稅法》扣繳制度修正條文,自114年1月1日施行

為增進扣繳義務人的權益保護,優化扣繳制度,財政部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全案於113年7月15日三讀通過,同年8月7日總統公布,三大修正重點:

  1. 修正扣繳義務人為給付所得之事業、機關、團體法人本身。
  2. 非居住者扣繳稅款辦理期限比照居住者扣繳作法,遇連續3日以上假日得延長辦理期限。
  3. 填報或填發憑單之違章罰則,修正為可視其「違章情節」於所訂之上、下限金額內處罰。

本令為明定上述修正條文自114年1月1日施行。

訂定《私人土地捐贈財團法人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免徵土地增值稅作業原則》

私人土地捐贈財團法人供興辦社福事業,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符合受贈人為財團法人、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以及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等要件者,得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發布本作業原則定明以下事項,俾利稽徵機關辦理是類申請案件,有一致認定準據:

  1. 財團法人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應符合之4種情形;
  2. 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之申請程序及應檢具文件;
  3. 經稽徵機關對免徵案件後續定期執行檢查之方式,及
  4. 受贈土地之使用未符合規定之補稅及處罰。

核釋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社團法人適用虧損扣抵及試算暫繳之規定

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社團法人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所稱營利事業,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要件者,得適用盈虧互抵規定;符合同法第67條第3項規定要件者,得採試算暫繳。

重要財經法規預告

預告《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之徵收率》修正草案

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Global Minimum Tax, GMT),要求跨國企業集團於成員所在各租稅管轄區之有效稅率應達15%,跨國企業集團在我國境內營利事業成員依GMT規定計算之有效稅率若低於15%,將產生GMT補充稅,若我國沒有因應措施,將由其他已實施GMT國家(地區)取得課稅權,故財政部預告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徵收率》,自114年度起符合GMT門檻,其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徵收率自12%調高為15%,其餘則維持12%。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使用房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認定原則

經主管機關審認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不違反長照目的,以及其會計帳簿與財務報表足證全部收益直接用於長照業務之財團法人社區式、機構住宿式及綜合式服務類等3大類長照機構,自113年7月2日起可申請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包含興建期也適用。惟須注意若有建造執照核發後未開工、已動工但未完工、籌設許可被廢止等三種情形應恢復徵收該地的地價稅。而長照機構興建完成後,其使用之房地經稽徵機關核准免徵房地稅案件,原減免原因、事實有變更或消滅時,應依規定向該稽徵機關申報恢復課稅;未依規定申報者,將會被補稅及處罰 。

財政稅務要聞

國內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營業稅課稅規定

溫管辦法於8月15日已施行,事業取得國內溫室氣體減量額度,可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5條及第26條規定交易、移轉或拍賣碳權(即減量額度),有償移轉者屬銷售勞務;無償移轉者屬營業稅法第3條第4項之視同銷售,均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因碳交所僅是提供平台供買賣雙方交易,因此應由賣方開給發票予買方。至於碳交所代環境部向減量額度買方事業收取手續費後,將撥入該部設置之溫室氣體管理基金,財政部參據環境部之屬「特別公課」意見,歸為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營業人承租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五情況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依據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因融資租賃實質為分期付款買賣性質,故財政部 75 年台財稅字第7539634號及111年台財稅字第11004648950號釋令明文規定,屬融資租賃者,承租人給付租賃業乘人小汽車的租金、利息及手續費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代收代付免開統一發票,須符合二項條件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8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符合:

  1. 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
  2. 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

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如無法證明代收轉付間無差額,例如未取得受託代收轉付款項之憑證,或已取得而未依規定保存等,其所收的款項應列為營業收入,除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外,並應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課徵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