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 21 屆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通過《巴黎協定》後,全球以控制平均升溫在攝氏2度內為目標,為因應國際趨勢,台灣於2023年修正《氣候變遷因應法》,承諾2050年達成淨零排放,並規劃於2025年起針對排碳大戶徵收碳費。2022年發布之「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規劃分階段實施溫室氣體範疇一、二之盤查及確信,最晚2027年全體上市櫃公司應完成盤查、2029年應完成查證,且範圍需與合併財報邊界一致。
上市櫃公司除須進行溫室氣體盤查確信外,其他永續發展相關作為也須於永續報告書中進行揭露。「上市/櫃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最新修正也明定資本額未達20億之上市櫃公司,應自2025年起申報永續報告書,並鼓勵永續報告書宜經董事會通過。另2023年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基金會(IFRS Foundation)轄下之國際永續準則理事會(ISSB)發布了永續揭露準則,提供了國際一致適用的揭露規範。為考量與國際永續資訊的可比性,金管會宣布將以直接採用方式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規劃自2026至2028年分三階段適用。2028年IFRS永續揭露準則將全面適用於所有上市櫃公司。金管會2024年1月預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的草案也明定上市上櫃公司應將永續資訊之管理納入內部控制制度,並應將其列為年度稽核計畫之稽核項目。
除台灣上述法規要求,歐盟《企業永續報告指令》(CSRD)中的歐洲永續發展報告準則(European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Standards, ESRSs)在2023年7月份發布,自2024年起分階段適用於不同型態及規模之企業,此準則除了規範在歐盟上市的公司外,也要求在歐盟地區內營運達一定規模之企業需完成相關永續報導及揭露,對於有在歐洲佈局的台灣公司需多加留意可能增加的報導義務;此外,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於今年3月份發布採用氣候相關揭露準則,此準則參考了氣候相關財務揭露(TCFD)之架構,要求美國公司針對氣候議題的治理、策略與經營、風險管理及相關目標進行揭露,於SEC註冊登記之公司將依據規模分階段採用相關規定,雖此發布準則較草案階段減少了部分報導要求,但其正式發布仍可視為全球資本市場正視氣候議題一個關鍵的里程碑。
面對上述國內外之永續法規,台灣企業該如何做好對應規劃,將會是企業面臨之挑戰。對此,KPMG建議企業不應只關注及遵循台灣現行法規,更需考量國際趨勢及營運方針進行佈局。首先,針對資本未達20億的上市櫃公司,應該盤點資源著手準備明年應申報的第一本永續報告書;對於資本額100億以上公司,也要開始評估2026年起適用的IFRS永續揭露準則,如何與現有的永續報導資訊整合以及辨識差異,並擬定導入永續揭露準則的因應計畫。最後,企業亦需考量營運邊界是否受國際永續法規影響,並妥善規劃對應之人力資源配置。唯有在企業逐步將永續方針融入經營管理策略時,才能持續提升競爭力,落實企業永續發展之核心目標。
(轉載自2024/04/25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