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泰國投資促進委員會(Bureau of Investment, BOI)第1/2566號公告係自2023年3月20日生效,而在2023年5月16日由泰國總理公布。公告內容已經提供經BOI核准(BOI promoted companies)且在第二支柱(Pillar 2)適用範圍內(即集團營業額不少於7.5億歐元且納入國別報告 (Country-by-Country Report, CbCR) 管制)之泰國公司。

新措施:10%公司所得稅率選項

依此次BOI公告,目前享有BOI免所得稅優惠之合格BOI核准公司(qualified BOI promoted companies),可針對其剩餘免稅期間選擇(election)改採10%企業所得稅率(法定稅率20%)。如使用此選項,則可享有剩餘免稅期雙倍之10%優惠稅率期間,惟納稅義務人在免稅期過期後所享有10%優惠稅率之優惠期間與改採10%稅率取得之優惠期間合計不得逾10年。合格BOI核准公司執行之BOI投資核准專案(BOI investment promoted projects)亦可以類似方式享用前述選項。

選項使用方式請詳下列範例。

  • 範例一:甲公司享有8年免企業所得稅(稅率0%),其後5年享有BOI租稅優惠之降低稅率(稅率10%)。如甲公司現在剩餘3年免稅優惠期間,適用本選項後可享10年減稅期間(3 × 2=6年,加5年減稅期間後等於11年;因合計不得逾10年,故減至10年)。
  • 範例二:乙公司享有一樣之BOI租稅優惠,剩餘免稅期間為2年,則乙公司可享有10%稅率減稅期間9年(2 × 2=4年,加5年減稅期間後等於9年)。

注意事項

本選項可適用於第二支柱範圍內,且符合特定條件(即成為合格BOI公司)之新舊企業。以上條件應參照納稅義務人之實際情形與BOI討論後詳細評估。依本次BOI公告,申請使用選項經BOI核准後,納稅義務人需在收到核准後1個月內確認接受此優惠,且接受後不可修改。

KPMG 觀察

依泰國此項BOI公告內容,泰國向其他將10%正常化為優惠稅率之管轄地看齊,稅率有以下優點:

  • 第二支柱除包含全球反稅基侵蝕規則(Global Anti-Base Erosion, GloBE Rules)並規定如何以領域混合法(jurisdictional blending basis)計算有效稅率外,亦包含「應予課稅原則」(Subject-to-Tax Rule),適用於跨國且有效稅率不及9%之涵蓋款項,以課徵補充稅(Top-up Tax)。本次公告之10%企業所得稅率有超過應予課稅原則9%門檻之優勢。
  • 如泰國BOI核准公司得使用10%企業所得稅率,則跨國企業較有可能減少補充稅,因其在泰國之領域混合稅率可保持在接近OECD全球最低稅率15%標準。如跨國企業可使用考量薪資成本及有形資產之實質性排除所得(Substance-based Income Exclusion, SBIE),因領域混合稅率可合計泰國公司,則更有可能降低補充稅。受未來第二支柱法規影響之跨國企業應考量其在泰國是否有公司可使用BOI此次公告選項。關鍵問題是評估全盤補充稅影響分析後,是否值得採用此選項。此決定於特定情形下可能需要進行情境分析,包括完全了解範圍內之泰國公司及其繼續使用BOI租稅優惠(或取得新優惠)之理由,以及其在第二支柱規則下之狀態,無論是否需以領域混合法與其他泰國公司分開計算有效稅率。已享有BOI租稅優惠且已從BOI核准活動獲得營業收入之泰國公司,如採用10%企業所得稅率,則自收到新BOI證書(BOI certificate)後首筆收入起開始生效;而原BOI證書授予該公司之企業所得稅率優惠亦自收到新證書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