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遷因應法》於2023年實施,確立碳定價措施,推動臺灣邁向2050淨零排放目標。企業需透過碳盤查計算碳費,並採取減碳措施以減少碳費支出。2024年預告的碳費徵收子法規定了具體徵收方式及減量額度使用方式,並針對高碳洩漏風險產業提供過渡機制,企業在選購國際碳權時,應注意品質及合規性,並進行盡職調查,才能有效達成減碳目標並提升國際競爭力。

《氣候變遷因應法》於2023年2月15日公布施行,確立了排碳有價原則,以課徵碳費、自願減量額度交易等碳定價(carbon pricing)措施,做為臺灣邁向2050淨零排放的手段之一,確立政府將徵收碳費,以經濟誘因促使企業減碳。碳費課徵為國際趨勢,參照其他國家經驗,課徵對象及範圍之擴大、費率逐年提高等,都可預期。排碳、用電等資源使用行為的代價愈來愈高,將是政府及企業需要更多前瞻性規劃的課題。

從碳盤查做起

要計算碳費,必須先透過碳盤查建立排放量的資料庫,才有依憑,也就是碳費的徵收必須建立在碳盤查的基礎上。碳費課徵的範圍包含排放源的「直接排放量」及「間接排放量」,按一定單位費率,向排放源的實際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徵收。「直接排放量」比較容易理解,是指產品製造過程中將溫室氣體排放於大氣層的行為;間接排放則是製造過程中使用電力而間接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也就是電力使用。不論是否被列為首波碳費課徵對象,環境部已強制特定產業及製程必須每年進行排放量的盤查、登錄作業,包括第一批碳盤查對象—即發電業、鋼鐵業、石油煉製業、水泥業、半導體業、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業,以及每年直接排放達2.5萬公噸CO2e之各行業,第二批碳盤查對象—即每年直接排放加間接排放達2.5萬公噸CO2e之製造業。

就碳管理預做準備,提前規劃

徵收碳費之措施,對企業經營及獲利勢必造成衝擊,受管制的產業如擬減少碳費的支出,可分別從「直接排放量」及「間接排放量」分別妥適規劃,包含透過製程改善、轉換低碳燃料、採行負碳技術、提升能源效率、使用再生能源等方式。就使用再生能源部分,因為綠電的排碳係數為零,故在總使用電量不變之情況下,理論上企業使用越多綠電,間接排放量就越少,從而可能減少應繳碳費。為此,企業可考慮與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簽署企業購售電合約,購買綠電及憑證,能同時有助於減碳及滿足用電大戶條款的法規義務,並優化企業的永續指標評比。

如果企業本身實在無法減少排碳,《氣候變遷因應法》也規定碳費徵收對象得以取得「減量額度」、也就是「碳權」之方式,申請扣除直接排放量及使用電力間接排放量,以減少碳費支出。 這些碳權的來源大致有兩種,其一是在環境部指定的交易平臺上出售或拍賣的國內減量額度,其二則是國外減量額度,經環境部認可後,亦得做為扣除排放量使用。

環境部已於2024年4月預告碳費徵收子法

如果至於徵收碳費的具體實施方式,包括首波課徵對象、範圍、起徵日等,環境部已於2024年4月29預告「碳費收費辦法」、「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及「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三項草案,明訂收費對象與計費機制,不過,就企業界普遍關心的碳費費率,仍未訂於該子法。至於起徵年限,根據碳費徵收辦法草案,原訂於2025年起徵,業者自2025年起,應於每年5月底前,依前一整年度排放量,自行計算應繳納的碳費,並於主管機關平臺填報申報書繳納,不過起徵年度似乎仍有變數,待環境部確立。

依據碳費徵收子法,第一波課徵對象尚未擴及所有產業,為年排放量達2.5萬公噸CO2e的電力業及大型製造業,需就排放超過2.5萬公噸CO2e之部分繳納碳費。雖然預告之三項子法尚未就碳費費率訂出標準,就「溫室氣體排放量」及「優惠費率」提供數項讓業者有機會降低繳費基礎之機會,提供業者有過渡轉型機制,包括下列:

  1. 針對具有高碳洩漏風險的產業,分三期給予不同之碳洩漏風險係數值(0.2、0.4、0.6)做為調整收費排放量之用,以維護我國產業之國際競爭力。欲適用此一過渡轉型機制之高碳洩漏風險產業,必須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的申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方可適用本機制;此外,此類產業之收費排放量,亦不得再扣除起徵門檻2.5萬公噸CO2e。

  2. 碳費收費對象因轉換低碳燃料、採行負排放技術、提升能源效率、使用再生能源或製程改善等溫室氣體減量措施,能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並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目標」者,可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申請核定「優惠費率」。
     

另就業者取得國內及國外減量額度(碳權)可用以扣除收費排放量之額度,子法規定:

  1. 收費對象使用自願減量專案及抵換專案之減量額度扣除收費排放量之比率為1.2,扣除上限不得超過事業收費排放量的10%。

  2. 提供非屬高碳洩漏風險產業額外的配套措施,此類產業得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國外減量額度,扣除上限不得超過收費排放量的5%。

購買國際碳權注意事項

由於排碳定價及成本化,已是不可逆的趨勢,國內已有許多企業開始辨識自身排碳風險所在,繼而擬定減碳目標,並執行減量計畫、使用再生能源、取得減量額度等方案中布局規劃,包含購買國際碳權。據筆者觀察,企業選擇購買國際碳權之驅動力,除國內法規遵循之外,較主要因素應該是為了符合供應鏈要求,及優化ESG各項評比。在選擇購買國際碳權時,建議企業應留意所購買標的的碳權品質。

目前全球的碳權交易可大分為強制性市場及自願性市場兩類,前者以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EU ETS)為代表,以各會員國核配之allowance交易為主要架構。我國依《氣候變遷因應法》先推動自願減量額度交易,這些因執行環境部核准之自願減量專案而取得之減量額度,待相關子法完備後,主要會透過臺灣碳權交易所出售予有抵減需求之業者。此外,臺灣碳權交易所擬與國際認證機構簽約,引進國外自願市場之碳信用額度,以協助國內企業取得國外碳權。無論來自國內或國外,這些自願性碳權的品質如何、是否真正具備減碳效益,就肩負碳揭露義務,並對股東、利害關係人、消費者、下游客戶等負有法律責任之企業而言,想必是不容妥協之課題。為避免造假、漂綠風險,透過妥善交易機制確保買方權益,以及妥當分配各方責任,實需仔細酌量。再者,碳權交易不像證券買賣為單純的一次性交易,在以專案為基礎的碳權買賣中,契約有其複雜度,尤其如果碳權專案位處國外,宜進行事前盡職調查,雙方契約關係可能持續數年或十幾年,在此過程中如何監督、驗證專案執行成效,一旦碳權品質不佳時如何填補買方之損失,亦有賴專業服務及完善規劃,以避免日後交易紛爭。與臺灣碳權交易所性質相仿者如知名的新加坡Climate Impact X(CIX)碳權交易所,泰國及馬來西亞也在這兩年建立自願性碳交易制度,其發展經驗或可做為借鏡。

關於碳權交易機制正式啟動後,企業如何在琳瑯滿目的碳權產品中抉擇及如何選購,企業應針對自身之產品及市場特性,釐清相關國家、區域、乃至於影響力深厚的產業龍頭們所要求之碳規範內容,考量不同規範之間就取得碳權之條件、誘因、限制等之異同,並確定企業購買碳權的目的為何,方能規劃明智、有效率的採購策略。依據該團隊輔導業者進行專案規劃之經驗,倘企業係在實施環評時認定有涉及增加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情形,依照《氣候變遷因應法》,需以取得經環境部核准之國內減量額度,始得進行增量抵換。倘企業購買碳權之目的是為了抵減國內碳費,依《氣候變遷因應法》固然得以國外碳權扣除排放量,從而降低應繳碳費,惟需留意扣除排放量之比率,以評估怎樣的投資組合最具效益。另需留意目前臺灣碳權交易所預設買賣之碳權屬「自願」市場之碳信用,依歐盟已通過之CBAM法規,取得該等減量額度將無法抵減歐盟CBAM,而企業在臺灣依法繳納的碳費則可以抵減歐盟CBAM。倘企業係基於產業鏈因素或社會責任及形象而購買碳權,則可能需要更多前瞻性之規劃。

此外,在尋找碳權標的時,宜注意是否符合供應鏈的碳權外加性要求。碳權開發需要滿足諸多必要前提,包括外加性、永久性、真實性、不可重複計算等,且必須要經過第三方獨立機構的查驗。2023年12月22日,臺灣碳交所正式啟動了國際碳權交易平臺,首批共引進7個國際碳權專案,專案類型包括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沼氣發電以及潔淨水源。不過,有報導指出,這次碳交所所引進的碳權專案類型都是避免排放類型的碳權,而非移除型碳權,因此,在實務上我們觀察到在碳交所引進更多碳權選項之前,仍有許多企業直接於國外購買符合供應鏈要求的碳權。例如:某些供應鏈要求必須有Co-benefit效益的碳權,所謂Co-benefit著重於對人權及生活環境之改善,例如:在發展中國家為當地社區興建現代化乾淨烹調設備,因為能夠大幅改善當地居民(尤其是兒童族群)之健康並使婦女有更多時間投入職場,因而有效改善實際社區生活,所獲得的Co-benefit可能高於興建一個大型再生能源設備,其碳權價值也可能因此而提高。

地方政府可扮演減碳推手

臺北市政府已在數年前就減碳預做規劃,據統計,臺北市政府溫室氣體排放約70%來自電力使用造成的間接排放,而住商部門碳排放約占全市總排放量74%,因此藉由汰換老舊設備,提升建築設備能源使用效率及他節電措施,成為減碳關鍵之一。臺北市於2020年協助台北101汰換商辦大樓地下停車場照明設備,將2,841盞T5螢光照明燈具改善為高效率LED燈具,推估每年減少51萬度用電量,10年共可減碳2,718公噸,並由雙方各獲50%碳權。另與在地企業合作推動住商部門微型抵換專案。借鏡國外,筆者觀察到歐盟許多國家,早已藉由制訂相關辦法實施瓶罐回收退費機制有成;在美國,加州政府提出全球第一個政府執行2045碳中和的具體路徑,此皆可做為市府規劃執行減碳願景具體執行方案參考。

(本文轉載自臺北產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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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侯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英國皇家特許仲裁學會高級會士, 歐盟及美國個資保護專家證照(CIPP/US, CIPP/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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