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增進扣繳義務人的權益保護,優化扣繳制度,財政部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於昨日(113年7月15日)三讀通過,茲臚列本次「所得稅法」修正重點如下:
1.修正應扣繳所得範圍:增訂行政法人、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因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給付屬扣繳範圍所得時,應依規定扣繳稅款。(修正條文第88條。
2.修正扣繳義務人(扣免繳憑單填報主體)範圍:修法前扣繳義務人為給付所得之事業其負責人、機關團體其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修法後為扣繳義務人為給付所得為事業、機關、團體等本身(修正條文第 89 條)。
3.延長非居住者扣繳稅款辦理期限:增訂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屬扣繳範圍所得,扣繳義務人代扣稅款日起算10日內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所扣稅款繳納、扣繳憑單申報及發給期間延長5日(修正條文第92條)。
4.修正填報或填發憑單違章罰則:未依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憑單之處罰,由現行按給付金額或扣繳稅額之「固定」金額或「固定」比率於上、下限金額內處罰,改為可視其「違章情節」於所訂之上、下限金額內處罰。國稅局可衡酌個案違章情節輕重於法定區間裁罰,刪除應按扣繳稅額處20%罰鍰之規定。
•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者,處1千5百以上2萬元以下罰鍰。經稅局通知限期補報或填發,屆期未補報或填發者,處3千元以上9萬以下罰鍰(修正條文第111條)。
•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92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處1千5百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鍰。經稅局通知限期補報或填發,屆期未補報或填發者,處3千元 以上4萬5千元以下罰鍰(修正條文第114條)。
•未依規定之期限,依規定格式按實填報或填發股利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處1千5百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營利事業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處3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 (修正條文第114條之3)
5.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KPMG觀點
本次所得稅法修正案雖已三讀通過,惟考量相關申報書表及系統需配合修正,且亦須善加宣導以使扣繳義務人充分了解修正後規定以辦理扣繳作業,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將由行政院另行定之。而本次扣繳制度之修正有以下幾點觀察:
1.修正扣繳義務人:依據現行《所得稅法》,扣繳義務人為給付所得事業之負責人、機關團體為扣繳單位主管等個人,由於扣繳之義務實質上係由法人執行而非個人執行,故有權利義務與責任混淆之疑;而本次修法通過後,事業、機關、團體給付所得的扣繳義務,將由法人本身承擔,可使扣繳義務人之義務與責任更符合行政法上權責相符原則。
2.延長非居住者扣繳稅款辦理期限:非居住者扣繳稅款辦理期限比照居住者扣繳作法,遇連續3日以上假日得延長辦理期限之修正,可減輕扣繳義務人作業負荷。
3.賦予稽徵機關得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程度處罰的裁量權。填報或填發憑單之違章罰則,修正為可視其「違章情節」於所訂之上、下限金額內處罰,賦予稽徵機關衡酌違章情節輕重、可受責難程度,給予不同程度處罰,更能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6條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