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新修訂的公司法將於今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公司法修訂為較全面的修訂。主要完善了公司資本制度,取消了註冊資本的完全認繳制,依照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需從成立之日起五年內完成注冊資本全額實繳」,股份公司則是「發起人在公司設立時全額實繳注冊資本」。這與過去中國大陸公司法規定注冊資本是可以依照股東協議或章程規定的時程來實繳有很大的差異,未來台商在中國大陸成立公司或增加注冊資本時,需要更妥善的規劃出資金額、出資形式及資本實際到位的時程。
注冊資本登記管理新制度的因應方式,按照2024年6月7日通過之「注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可以區分為兩種情況,自2024年7月1日起新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可自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注冊資本,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應當在公司股東全額繳足股款後,辦理注冊資本變更登記。而依照新修訂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2024年7月1日前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有一個三年的過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公司法實施前設立的公司其出資期限超過公司法規定的期限者,應該於過度期限內調整剩餘出資期限至五年內,也就是說,現存有限責任公司最晚在2032年6月30日前需完成注冊資本全額實繳到位,惟調整後股東出資期限應該記載於公司章程,並依法在中國大陸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向社會公示。
依照「注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第五條規定,2024年7月1日前設立的公司,在過渡期內申請減少注冊資本但不減少實繳出資額者,於符合下列條件時可以通過中國「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二十日。公示期內債權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公司憑申請書、承諾書辦理注冊資本變更登記:(一)不存在未結清債務或者債務明顯低於公司已實繳註冊資本等情形;(二)全體股東承諾對減資前的公司債務在原有認繳出資額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三)全體董事承諾不損害公司的債務履行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不符合前款規定的,公司仍應當按照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五條等規定辦理減資。
值得注意的是依照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公司的董事需向未於期限內實繳到位已認繳注冊資本之股東催繳注冊資本,董事未執行催繳若公司因此而有損害董事需負損害賠償責任,另外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若股東未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日期繳納出資,公司應以書面催繳書催繳出資,若股東仍未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可以向該股東發出書面失權通知。依照前款規定喪失的股權應當依法轉讓,或者相應減少注冊資本並註銷該股權,若六個月內未轉讓或者註銷的,由公司其他股東按照其出資比例足額繳納相應出資。
另外,股東雖可以透過轉讓認繳出資額度來解決無法如期實繳資本金之問題,但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新公司法八十八條規定,股東轉讓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由受讓人承擔繳納該出資的義務;受讓人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原轉讓人對受讓人未按期繳納的出資承擔補充責任,這是原轉讓人在轉讓注冊資本出資認繳額度時需要特別留意的。
而過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設立並制定章程之中外合資企業,也將於2020年新修定「外商投資法」生效適用過渡期結束後,於2025年1月1日開始適用「外商投資法」,而外商投資法對於公司注冊資本、股東會及董事會之相關規範則回歸新公司法之規定,由於過去針對注冊資本的實繳規定,中國大陸的中外合資法和公司法一直存在的差異,也將於本次公司法修訂後一體適用,建議有在中國大陸設立公司之台資企業,需儘早檢視注冊資本實繳到位情況並規劃因應。
(本文轉載自 2024.06.18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