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2023年度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將於6月30日屆滿,台幹如需申請退稅或補稅金額超過人民幣400元,或存在扣繳義務人未履行扣繳義務等情形導致少列報所得者,便須於時限內辦理年度申報。除因轉換工作導致合併計算稅負不同而需自行補稅之情況外,台幹亦常因取得大陸股權激勵所得,而需自行辦理個人所得稅申報。

依據大陸財稅 [2005] 35號文件規定,員工取得公司股票價格低於市場價格之差,應按「工資薪金」申報個人所得稅;後續處分股票價格與取得日之差額,則按「財產轉讓所得」課稅。具體納稅時點,視公司情況各有不同。

首先,如獲授予之股權激勵為上市公司股票,經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後,按照財稅 [2016] 101號文件規定,納稅時點可延長12個月。大陸國家稅務總局亦已於4月17日頒布2號公告,針對大陸境內上市公司之股權激勵計劃,個人納稅期限進一步延長至36個月(適用本年1月1日起行權或2023年1月1日後行權且未繳納全部稅款之情形)。公告亦明確,如員工於以上緩繳期內離職,則需提前清繳稅款。新規定將有利雇主完善執行股權激勵計劃之相關扣繳義務。

與此同時,2號公告亦同步廢止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的遞延課稅規定。換言之,嗣後取得境外公司(包括港澳台地區)之認股權益,將不再享受緩課;需要在行權(獲得股票)時,申報「工資薪金」所得。此外,台幹於外派大陸期間取得台灣總部的認股權利,考慮實際執行工作地點後,有可能亦屬於大陸之「薪資所得」,須留意相關納稅申報義務。

然如股權激勵計劃之標的為非上市公司股票,緩課要件便有所不同,包括:屬當地公司股票(權)、經股東、董事會通過及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對象不超過30%員工、相關權益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最少三年、授予日與行權日不得超過十年等。如符合條件並完成稅務備案,員工可遞延至實際處分股票時,按處分價格與實際認股成本的差額依「財產轉讓所得」繳稅。另需注意,境外股權非屬可遞延課稅之範圍。舉例,如在陸員工取得台灣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相關所得須於行權次月納入個人所得稅申報。

 

Debra Liu

總結而言,大陸針對境內、外以及上市與非上市公司間之股權激勵計劃,申報規範各有不同,加上不少台幹存在兩地雙重職務等情況,致使個人在陸稅務申報義務盤根錯節,提醒宜在匯算清繳期限前妥善釐清。而隨著大陸當局於2021年頒布69號文件,要求雇主就股權激勵計劃主動備案,大陸稅局勢必更能清楚及全盤掌握相關稅務遵循情況。我們建議客戶對以上議題更加警惕,如有疑難,可能須及早考慮尋求專業意見及輔導。


劉中惠

China Practice 會計師

KPMG in Taiw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