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公司為開拓新市場或發展新業務,常因為不熟悉相關商業模式、消費習慣以及欠缺銷貨通路,往往需透過代理商之協助以達成擴展營運之商業目標。基於此代理關係,公司須向代理商間支付佣金作為代理之對價,而公司當然欲就該支出之佣金費用作稅上申報扣除。

根據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第1項之規定,佣金支出之認列應依所提示之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以核實認定。然而,稽徵機關於審核佣金支出之列報時,除要求營利事業提供仲介契約及銀行結匯證明等形式文件外,亦會要求營利事業提供其他額外之佐證文件以供核認,藉以證明仲介事實確實具體存在。因此,於稽徵實務上,徵納雙方對代理商「有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之關鍵課稅事實,認定上往往滋生爭議。

甚而,此等佣金支出認列之稅務爭議,亦不少案件進入我國之稅務爭訟程序。基於此,本刊整理並挑選若干近年來我國行政法院對於該等佣金支出爭議之相關判決,分析佣金支出認列之潛在爭議熱區並歸納公司可能得採取之措施,以降低佣金支出遭稽徵機關否准認列之機率。

本期重點

實務上常見查核四大重點:

  1. 仲介勞務與訂單之成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
  2. 簽約對象與實際提供服務對象是否相同
  3. 仲介事實是否存在
  4. 合約是否說明雙方權利義務及佣金之計算方式

月刊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