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企業進行數位化轉型蔚為潮流,在疫情之衝擊下,許多企業逐漸導向利於提高工作效率而減少人力參與之數位工具,跨國企業的交易模式已不僅限於以實體設立於當地租稅管轄地來進行商業行為,尤在疫情後,數位經濟發展更趨蓬勃,目前的稅務法令已無法應付各種新興的跨境數位化交易模式;因此,各國政府正陸續研議該如何針對此類交易模式進行課稅,而數位稅的課稅議題則成為當今世界各地的國稅局在數位經濟下所面臨的挑戰。

國際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自2015年開始針對數位稅研擬相關課稅制度,同時欲建構一個全球適用的數位稅徵收及課稅標準,並於2019年發布國際租稅利潤分配規則(BEPS 2.0)支柱一Amount A;此制度課稅範圍囊括了透過數位型態交易模式所賺取的收入,因此,針對跨國大型數位企業的課稅權重新分配市場租稅管轄區,此舉將改變過去施行的課稅方式,擴大以使用者或消費者參與度、行銷價值、無形資產及顯著經濟活動認定與利潤連結的程度,進行課稅。各國政府亦於2019年開始針對透過數位服務提供給境內使用者企業徵收數位稅,雖OECD研擬於BEPS 2.0支柱一Amount A實施後取消數位稅的課徵,但觀察各國稅局態度,數位稅廢除與否仍將取決於BEPS 2.0支柱一Amount A的施行影響後再進行評估。

另,關於數位稅的最新發展,法國於2020年開始針對透過提供數位服務給法國境內使用者的企業,若其全球營收超過7.5億歐元,且於法國當地從事數位服務之營收高於2,500萬歐元者,將按其於法國境內之數位服務營收,徵收3%數位稅;另於2024年就串流音樂或線上音樂視頻的營收高於2,000萬歐元者,徵收1.2%串流媒體稅。針對台商常見投資之東南亞國家,印度除了自2016年對境外公司在印度提供線上廣告相關服務,課徵6%均等稅 (Equalisation Levy);另自2020年起擴大適用範圍,對境外電商線上銷售貨物及境外電商線上提供勞務等前述兩種線上交易態樣,課徵2%均等稅;泰國則自2021年起,針對年營收達180萬泰銖之非居民電子商務平台課徵7%增值稅,此範圍遍及影音、遊戲、數位影像、廣告及媒體串流服務等等的跨國企業;馬來西亞於2020年始,針對年營業額達50萬馬幣(約10萬美元)的數位服務供應商,徵收6%數位服務稅;越南財政部與越南稅務總局則於2022年始,制定並要求加強對境內電子商務活動進行稅捐稽徵管理;而菲律賓則已研擬課徵數位稅。

全球針對跨境數位服務交易的課稅方式不斷進行修訂與推進,數位經濟課稅制度及全球利潤分配稅制牽涉許多繁雜的法規細節,跨境數位服務企業須持續關注是否因處於全球跨境數位服務企業的營運價值鏈中而造成稅負之轉嫁,以及應隨時關注國際數位租稅變革及評估稅負影響,以利有效管理稅務。

(本文由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網路暨電子商務服務團隊主持會計師陳宜君、協同主持會計師林棠妮及協理陳鈺雯/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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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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