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重點摘要
5月報稅季來臨,為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所得稅申報制度施行後的首次申報,應注意112年12月21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包含調整「微量豁免門檻之防止濫用規定」計算範圍;對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數額,提供免列CFC當年度盈餘加計項目之過渡措施;及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評價損益得選擇延後至實現時計算損益等修正規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準)112年12月11日修正發布,須留意修正條文各有不同適用時點,配合CFC制度及相關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修正之條文,自申報112年度營所稅開始適用;伙食費金額調整自112年1月1日起開始適用;增訂之第111條之2規範《所得稅法》第39條扣除以往年度虧損條文連同其餘條文自112年12月11日起算第3日開始生效。
此外,於租稅優惠方面,《產業創新條例》新增台版晶片法租稅優惠,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至112年6月30日屆滿,給付員工防疫隔離假之薪資費用可加倍減除之租稅優惠亦自112年7月1日起同步停止適用。
112年度營所稅申報書,配合上述諸項法規而新增或修正申報書內容,臚列如下:
受控外國公司所得課稅制度
- 修正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與CFC計算之投資收益相關欄位(申報書第1頁)
- 新增受控外國企業之檢核(申報書第8頁)及基本資料揭露欄位(B2及B3)
- 新增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明細表(B7)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 修正所得計算有列支限額之項目標準計算表(申報書第6頁、第7頁)
租稅優惠
- 新增產業創新條例購置先進製程機器或設備適用投資抵減稅額明細表(A14-2)
- 新增產業創新條例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稅額明細表(A15-4)
- 修正COVID-19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申報明細表(A31)
隨著紓困特別條例之廢止,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將無延長申報期間及因疫情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之適用,申報時除應留意以上法規增修規範外,尚須注意,112年度營利事業基本稅額免稅額提高為60萬元及外國營利事業透過我國碳權交易所出售國外減量額度利益課徵所得稅規定,本期稅務新知選讀月刊將為讀者梳理說明本年度申報書表及法令重要變動與注意事項,敬請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