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重點

 
根據本次所得稅法第25條審查原則之修正,延長申請期限自「取得報酬之日起5年內」至「取得收入之日起10年內」。
 

外國公司取得之收入,得否申請所得稅法第25條之租稅減免措施?先釐清兩項前提:

  1. 是否透過經營特定業務而取得服務報酬或租金?
  2. 取得收入之日是否未逾10年?

修法前原已提出申請但逾5年請求權時效,稽徵機關未予受理之案件,外國營利事業是否仍可再次提出申請?

月刊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