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投資促進委員會(Board of Investment of Thailand, BOI)於2023年5月時在其官網上公布第1/2566號通知,此通知涉及泰國免稅期之調整,以減輕納稅義務人因泰國實施全球最低稅負制而須繳納補充稅之影響。

泰國BOI第1/2566號通知於2023年3月20日已正式發布生效,惟直至同年5月16日才由泰國總理公布。該號通知之內容目前已提供給取得BOI投資優惠且符合第二支柱門檻的公司,即集團合併營收大於 280 億泰銖(約 7.5 億歐元)且須遵守國別報告(CbCR)要求的跨國集團。

新措施 - 符合第二支柱門檻的公司得選擇適用10%公司所得稅稅率

根據泰國BOI第1/2566號通知,符合BOI投資優惠資格且已適用BOI免稅優惠之公司,得選擇於剩餘的免稅優惠期間適用泰國法定公司所得稅稅率(即20%)減半之優惠,即公司所得稅稅率降至10%。

若納稅義務人選擇改適用10%優惠稅率以替代原免稅優惠,則享有優惠之期間得延長至原剩餘免稅優惠期間的兩倍,惟最長不得超過10年。其中,納稅義務人若在免稅優惠期間結束後得再享有5年公司所得稅稅率減半之優惠,該5年也應包含於上述10年期限(請參考下述範例)。根據BOI新投資優惠項目而取得BOI投資優惠之公司,亦同樣得適用。

上述優惠政策之適用方式,舉例如下:

範例一:

A公司原享有BOI投資租稅優惠,包含8年得適用免稅優惠及免稅優惠期間結束後得繼續享有5年稅率減半之優惠。

假設A公司剩餘的免稅優惠期間為3年,則根據BOI第1/2566號通知,A公司得選擇適用公司所得稅稅率減半至10%之優惠期間為10年。

(即剩餘免稅期間3年×2倍+得繼續享有5年稅率減半優惠=11年>10年,故優惠期限為10年)

範例二:

B公司原享有與A公司享有相同之BOI投資租稅優惠,惟B公司剩餘的免稅優惠期間為2年。根據BOI第1/2566號通知,B公司得選擇適用公司所得稅稅率降至10%之優惠,優惠期間為9年。(即剩餘免稅期間2年× 2倍+得繼續享有5年稅率減半優惠=9年<10年,故優惠期間為9年)

上述優惠政策除適用於現有投資者外,亦適用於符合第二支柱門檻且滿足取得BOI投資優惠標準及條件之新投資者。根據新的BOI通知,若投資者取得BOI投資優惠之核准通知,應於1個月內回覆是否接受該投資優惠,一旦接受,嗣後不得再進行任何變更。

KPMG觀察

為避免實施全球最低稅負制後,原享受泰國BOI投資免稅優惠的公司因有效稅率低於15%,而導致須繳納補充稅進而降低投資意願,泰國此次發布BOI第1/ 2566號通知,給予符合門檻條件之公司選擇得適用該通知之權利,以降低全球最低稅負制對現行BOI投資租稅優惠政策的影響。

泰國BOI第1/2566號通知以10%優惠稅率之新方案替代原免稅優惠方案,有以下優點:

  • 第二支柱主要包含全球反稅基侵蝕規則(Global Anti-Base Erosion rules, GloBE規定)及應予課稅原則(Subject to tax rules, STTR)。其中,GloBE規定要求跨國企業集團應按領域混合法(Jurisdictional blending approach)計算各租稅管轄區的有效稅率;STTR則規定若涵蓋款項(covered payments)之有效稅率低於 9%,則給付款項的租稅管轄區有權針對差額部分課徵補充稅。因此,採用10%優惠稅率與適用免稅優惠相較之下,將因稅率高於9%門檻,而降低依STTR課徵補充稅的可能性。
  • 若取得BOI投資優惠之公司選擇適用10%優惠稅率,則該公司在泰國的有效稅率將較接近OECD所定之15%稅率門檻,而有可能繳納較少的補充稅。此外,跨國企業集團若根據實質性排除所得規定(Substance-Based Income Exclusion, SBIE)排除部分泰國的薪資成本及有形資產,或該泰國公司與該集團的其他泰國公司於有效稅率計算上同屬同一租稅管轄區成員,亦可能導致繳納較少的補充稅,並得延長以該方式計徵補充稅。

受到BEPS 2.0第二支柱影響的跨國企業集團,應評估其位於泰國的公司是否得選擇適用BOI第1/2566號通知。若公司可以選擇適用的租稅優惠方案,應綜合考量補充稅的潛在稅負影響,以評估是否應適用該號通知。上述評估應進行全面性分析,包含了解集團持有泰國公司的情形、在泰國繼續享有(或獲取新的)BOI投資租稅優惠的原因、確認於第二支柱原則下,位於泰國的各公司是否應個別計算有效稅率。準此,建議集團合併營收大於280億泰銖(約7.5 億歐元),並在泰國有進行投資活動的企業,應審慎評估泰國BOI第1/2566號通知對公司的潛在稅負影響,以妥善運用泰國給予的替代租稅優惠政策,盡可能降低全球實施第二支柱後對企業帶來的額外租稅成本。

針對已享受BOI投資租稅優惠政策並已從申請的營運項目中獲得收入的泰國公司,若選擇適用新方案,將自獲得新BOI執照後產生第一筆收入之日起適用10% 公司所得稅稅率,且自該日起,原BOI執照給予的任何公司所得稅相關權利或優惠將失效。但目前BOI尚未就前述失效的內容及範圍提供進一步指引,因此原BOI執照的部分權利或優惠是否將持續保有,投資泰國的臺商應密切注意BOI發布進一步的說明,以免影響權益。

 

本文節錄自《KPMG安侯建業國際稅務新知2023年8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