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過往高度運用的境外公司近期陸續受到規範,繼英屬維京群島(BVI)自本年度起要求當地企業於年度申報時一併提交財務報表後,香港稅務局亦於2022/23課稅年度起取消小型企業於利得稅申報時豁免提交審計財報的待遇。

以台商常見的歷年制香港子公司為例,本年度(2022/23)的稅務申報期限為8月15日。所有香港公司不論營收大小,均須於本課稅年度進行利得稅申報時一併提交經當地執業會計師審計之財務報表。

按照公司法規定,香港公司董事本來就有責任每年準備財報,並委任具當地執業資格的會計師就財報進行審計(港稱「核數」),在進行年度利得稅申報時,亦應一併提交相關佐證文件,包括經審計的財務報表、應課稅利潤計算表及稅務申報表中的相關附表,然而如營收不超過港幣200萬元及符合特定要求,以往可獲豁免提交審計財報。

自本年度起,這些公司亦要在稅務申報時提交審計財報。建議加緊準備結帳並與會計師積極配合審計流程的相關工作,尤其如此前的財政年度都沒有進行過財務審計,則本年度所需的作業時間可能更多。

從以上趨勢可見,香港緊貼國際步伐,繼頒布被動收入之經濟實質要求(FSIE)及宣告於2025年落實全球最低稅負制度外,此次又再加強當地企業的財稅申報要求,提升相關資訊透明度,台商宜重新檢視兩岸三地投資布局,充分考慮及評估在現今的新趨勢下,其投資及業務架構的稅務及遵循成本,致能尋求不斷提升治理效益。

Debra Liu

台商過往高度運用的境外公司近期陸續受到規範,以台商常見的歷年制香港子公司為例,本年度(2022/23)的稅務申報期限為8月15日。所有香港公司不論營收大小,均須於本課稅年度進行利得稅申報時一併提交經當地執業會計師審計之財務報表。


劉中惠

China Practice 會計師

KPMG in Taiw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