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媒體報導一篇關於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於112年2月14日所發布之新聞稿(註1),被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權者,原本繼承人所享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至5款之相關配偶或子女扣除額,依法不得主張扣除,此將導致遺產稅額增加,因此拋棄繼承前最好三思,以免多繳遺產稅。

拋棄不拋棄繼承 大有關係

依該局新聞稿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2023年遺產稅免稅額1,333萬元,配偶扣除額493萬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人加扣扣除額618萬元、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0萬元及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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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金額(萬元)

遺產稅扣除額

配偶

493

直系血親卑親屬

50/每人

父母

123/每人

殘障

618/每人

受扶養兄弟姊妹及祖父母

50/每人

 

實務上常有繼承人間為達成特定目的或基於理財規劃,協議遺產由部分繼承人繼承,未繼承遺產者,則辦理拋棄繼承,但如此一來即不得扣除拋棄繼承親屬之親屬扣除額。依國稅局新聞稿中所舉案例,某甲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112年1月1日死亡時遺有配偶乙及成年兒子丙2人,遺產總額為2,000萬元,依被繼承人配偶是否拋棄繼承,其遺產稅額差了49萬多。以下為台北國稅局所舉案例:

一、全體繼承人皆繼承

遺產總額為20,000,000元 ‒ 免稅額13,330,000元 ‒ 配偶扣除額4,930,000元 ‒ 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00,000元 ‒ 喪葬費扣除額1,230,000元=遺產淨額10,000元。

遺產淨額10,000元 X 稅率10%=應納遺產稅額1,000元。

二、配偶乙拋棄繼承由兒子丙單獨繼承

遺產總額為20,000,000元 ‒ 免稅額13,330,000元 ‒ 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00,000元 ‒ 喪葬費扣除額1,230,000元=遺產淨額4,940,000元。

遺產淨額4,940,000元 X 稅率10%=應納遺產稅額494,000元。

因此,依上述分析,本案配偶拋棄繼承較不拋棄繼承的情形須多繳493,000元遺產稅。

筆者當初看到臺北國稅局新聞稿所舉案例時,心中的想法其一是不知此個案是否為真實案例,若是真實案例,繼承人當初為何選擇以「拋棄繼承」的方式來分配財產,是否有其他非稅負的考量因素不得而知。其二是若僅僅以稅負考量的角度來看,繼承人間想要讓遺產由特定繼承人取得,而不依循民法應繼分的比例並不是只有這一種辦法,另一可以達成遺產分配,且可避免遺產稅增加和繼承人間因事後找補造成贈與稅的問題,還可考慮以遺產分割協議的方式來達成。

也就是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後,辦理遺產繼承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因此,利用協議分割繼承之方式,即可同時保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至5款之各項扣除額,又可達成遺產分配之目的。例如繼承人等可協議將被繼承人所遺之財產中不動產歸由某一繼承人繼承,少部分動產由其餘繼承人繼承,如此即可達成遺產分配之目的,又可因為得減除繼承人之扣除額而降低應納遺產稅。      

此外,根據財政部67年8月8日台財稅第35311號函,繼承人申報遺產稅,經國稅局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後,向地政機關辦理遺產繼承登記時,如果以遺產分割協議方式辦理,繼承人間無論依應繼分繼承,或經遺產協議分配,其差額均與贈與無關,不課徵贈與稅。也就是說,不論繼承人之間如何分割遺產,以及所分配的遺產多寡,都不課徵贈與稅。

從上述說明讀者應可以發現,遺產分割協議若運用得宜是可以有效減低遺產及贈與稅。但筆者提醒,若繼承人未辦理拋棄繼承時,則所有繼承人均屬稅法上規定之納稅義務人,一旦逾期未繳納應納遺產稅時,所有繼承人均為強制執行之可能對象,不因繼承遺產之多寡有所差別。因此繼承人宜考量未拋棄繼承時,是否會因此造成困擾,再決定以何種方式辦理較為妥適。

 

【附註】
1.拋棄繼承前請三思,以免多繳遺產稅額

陳信賢
稅務投資部協理
E:samchen1@kpmg.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