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5月報稅季即將來臨,政府在109年推出多項疫情因應措施,在今年5月申報111年度營所稅,這些因應措施是不是仍然適用呢?

政府因應疫情,在109年度訂定了許多與營所稅相關之法令,在今年5月申報111年度營所稅時,以下幾項措施仍然適用:

  1. 受到疫情影響,營利事業取自政府之補助款免納所得稅;
  2. 營利事業給付員工防疫隔離假之薪資費用可以適用加倍減除;
  3. 營利事業如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申報,營業收入淨額如果較前三年度任一年度減少達30%以上,純益率可按80%計算;
  4. 最後,針對稅款延期或分期繳納條件之放寬,營利事業如受疫情影響,無法如期繳納稅捐,於繳納期限內,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延至112/6)

Q2:除了上述防疫租稅四大措施外,今年有增修那些新的項目?

疫情逐漸趨緩,政府為振興國內經濟及健全產業發展,111年度營所稅申報書修訂的重點都是在「租稅優惠」方面,主要是著重「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這二個部分。

Q3:「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有增修那些新的項目?

為持續優化生技醫藥產業環境, 110 年 12 月 30 日修正公布「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是延續之前適用的「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這次修正將法案名稱由「新藥」改為「醫藥」,主要是配合台灣產業在委託製造的優勢,除了原有生技新藥公司之「創新研發」外,將「受託開發製造」的生技醫藥產品公司也納入生技醫藥的範疇,以促使我國生技醫藥產業朝向研發與製造並重發展。

本次修法延續現有租稅優惠措施,另新增第6條設備投資抵減,增加生技醫藥公司投資於生產製造所使用的全新機械、設備或系統的支出金額在1仟萬到10億元間,可選擇在有應納稅額的當年度以支出金額的5%,或3年內以支出金額3%計算的金額,申報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因此,111年度申報書也配合新增附冊A14-1頁供營利事業填寫。

另外,為鼓勵營利事業重視研發人才養成,本次修正人才培訓的範圍,將專職研發人員參與研發專業知識的教育訓練支出列為研發支出項目。(刪除一般人才培訓支出抵減)

最後提醒大家,本次修法將研發支出投資抵減率由35%修正至25%,且新增抵資抵減上限為應納稅額的50%,限定適用對象為從事「研發製造」的生技醫藥公司,請大家填寫時要避免適用錯誤。

Q4:「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又與以往有什麼不同?

為持續推升投資動能,同時強化國內產業資訊安全防護能力,呼應「資安即國安」政策,111年2月18日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延長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減適用年限至 113 年12 月 31 日,並將「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納入投資抵減適用範圍。

111 年 7 月 4 日修正發布「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增訂變更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得不受同一課稅年度申請一次之限制,此外,考量設備或技術須於完成交貨後,才會產生投資效益,自111年度起,修正投資抵減之「當年度」的認定方式,由原本的「付款年度」改為「交貨」或「技術服務提供完成」之年度,但要注意110年度以前付款,已申請適用的投資抵減支出,在111年度以後不可重複申請。

另外,考量實務運作上營利事業可能先取得設備才付款,像是先交貨才支付尾款的情形,雖法規改以「交貨年度」認列,在110年度以前購買之AI機械或5G系統,若於111年度以後才付款,仍可以「付款年度」認定。 

Q5:除了前面2項租稅優惠外,111年有新增的租稅減免措施?

有的,為健全運動產業發展核心之職業運動產業發展,並推動業餘運動加速職業化進程及重點運動賽事, 110 年 12 月 22 日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 26 條之 2 ,營利事業透過專戶捐贈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或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按捐贈金額 150% 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職業運動業110/12/7-120/12/23;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110/12/7-115/12/23)

另外,為鼓勵後備軍人積極參與召集訓練,並爭取企業認同與支持,於111年5月27日制定公布「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並自111 年 1 月 1 日施行,除提供後備軍人就醫優惠及參加召集第5次後可享有召集獎金外,其中第 8 條第 1 項明定,雇主給付員工接受召集公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 15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 (111-119年)

如果營利事業有適用上面的情形,在報稅時就要填報本年度新增的附冊第A32頁「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專戶捐贈費用或後備軍人召集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明細表」,填寫說明及應該檢附的文件在A32頁下方有詳細說明,請大家參閱。

Q6:本次新增的「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及「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加成減除會有納入基本所得額的問題?

基本稅額條例的立法目的就是為了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國家稅收,因此會對一些免稅所得及投資抵減項目計算基本應納稅額。財政部於111年10月6日發布的函釋中,特別規定營利事業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對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金額加成減除部分,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但基於提升國防戰備能力,營利事業如果有適用「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租稅優惠,將不會納入基本所得稅計算的項目。(11104634360號)

Q7:110年營所稅重大變革為房地合一2.0的實施,111年申報書還有作了那些修訂?

因為自110年7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2.0,所以110年度的營所稅申報書,會同時有房地合一1.0及2.0的申報書頁面。但自111年起,就不用再區分1.0或是2.0,111年度的申報書也配合修正刪除房地合一1.0的申報頁次附冊第C1頁,另外與房地合一有關的填寫頁次C1-1及C1-2,也會一併刪除多餘的文字。

此外,財政部在111年5月26日令釋規定,營利事業轉售購屋預約單(也就是俗稱的紅單)予其他人,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的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在110年7月1日起應課徵所得稅。(11104501470)

所以,營利事業只要交易105年以後取得之房地、購屋預約單或是出售符合特定條件的股份,都會適用房地一2.0的稅制,也要記得填寫附冊第C1-1及C1-2頁。

Q8:111年度營所稅申報書修訂,除了以上的修訂外,還有其他修正?

111年度營所稅申報書,除租稅減免優惠及房地合一的修訂外,配合「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自108年8月15日施行2年期滿,在適用境外資金匯回施行期間申報填寫時,營利事業如有取得國外投資收益時,在填報損益表第35欄「投資收益及一般股息及紅利」欄位時,申報金額要減除選擇適用境外資金匯回的投資收益。但111年度因為境外資金匯回時已無相關的租稅優惠適用,所以營利事業111年如果有境外轉投資投資收益匯回時,要記得以全額填報。

Q9:最後,針對今年營所稅申報,還有哪些地方要補充的嗎?

自111年度營利事業的申報案件,如果沒有被國稅局選查到的案件,除了申報時有適用租稅減免優惠或是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還有核定的本稅與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任一申報項目未依原來的申報數核定,其餘未列入選查的案件將採用五區國稅局聯合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的方式,不再逐一寄送核定通知書給營利事業,所以如果營利事業有需要申請補發核定通知書,可以到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辦,或下載申請書表,向所轄各地區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申請補發。

 

最後,提醒大家,雖然已是後疫情時代,但為了減少申報排隊費時費力,請營利事業多利用網路申報,免出門即可以完成結算申報,省時、安全、便利!

孫家文

台北國稅局營所稅組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