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台商個人處分中國大陸不動產的情形趨於熱絡,隨著報稅季即將到來,大陸針對不動產交易課徵之稅種繁多,須注意不同類型房產之租稅政策與優惠不盡相同,且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相關處分所得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合併計算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負,在申報台灣綜合所得稅時,不僅可能影響到當年度綜合所得適用稅率級距,取得成本的舉證以及是否能夠順利抵扣大陸地區已納稅額等因素,更是台商朋友需要留意的。
個人處分大陸不動產交易涉及稅種主要包括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增值稅及印花稅四種。不動產交易之印花稅率為0.05%;增值稅標準徵收率為5%。土地增值稅方面,出售舊房收入可扣除土地價款及建物評估價格,依30%-60%超率累進稅率課稅;同時,納稅人亦可選擇改以購房發票加上每年額外5%金額作為扣除項目。最後,按收入扣除購置相關成本與上述稅費後,剩餘所得依「財產轉讓所得」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20%。
大陸幅員遼闊,各省市級通常各自會就其房產政策與細節頒布指引。以深圳為例,相關投資原始憑證若因遺失或年代久遠無法追溯,導致無法完整列舉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所得稅及土地增值稅尚可採核定徵收方式;個人處分不動產之個人所得稅的核定徵收率為1%/1.5%/3%(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非住宅/拍賣房),土地增值稅則為10%(商鋪、寫字樓及酒店)或5%(其他非住宅類房產)。增值稅要求相對嚴格,須提供發票等合法有效憑證始得進行差額扣除,否則恐需按全額繳交增值稅。
依據大陸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釋出的稅務優惠政策:有關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規定,外國個人於中國大陸處分持有住房,目前暫免徵收印花稅及土地增值稅。如屬自用五年以上之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徵所得稅。個人處分位於北京、上海、廣州和深圳以外地區持有兩年以上的住房,可免增值稅。上述四個地區的住房交易,如為普通住宅且滿足當地長期持有年限標準,也可適用增值稅免稅。
關於完稅後資金匯出中國大陸境外,根據大陸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公告,出售大陸房產所得只要依法完稅,並進行稅務備案,金融機構審核交易資料齊備的情況下,就可以辦理境外匯款,透過銀行管道匯出資金。
此外,台商處分中國大陸不動產除了在當地合規完稅,也常忽略了台灣綜合所得申報的義務。該部分不論是直接從大陸匯回或是透過境外匯回台灣,均非境外所得,無相關免稅額之適用,應以出售價款扣除成本以及必要費用,在處分日所屬年度,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繳納所得稅。如不能提出成本以及必要費用證明,則得依交易價款之12%計算所得額。目前中國大陸關於出售不動產的稅制,依個別具體情形適用不同稅率及豁免規定,且各地規定不同,台商宜先充分了解兩岸整體稅負成本,留意申報方式及相關抵扣條件,才能及早規劃合適的交易方式,避免重複課稅。
** 普通住房定義為同時符合以下三項條件之住宅:(1)小區建築容積率1.0以上、(2)單套面積120平方米以下及(3)成交價格低於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價格之1.2倍以上;具體門檻由地方具體規定。以深圳為例,則以總價低於人民幣750萬元判定。
隨著報稅季即將到來,大陸針對不動產交易課徵之稅種繁多,須注意不同類型房產之租稅政策與優惠不盡相同,且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台商處分中國大陸不動產除了在當地合規完稅外,亦須留意台灣綜合所得申報的義務,避免重複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