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遷因應法》於2023年2月15日公布施行,以課徵碳費、自願減量額度交易等碳定價(carbon pricing)措施,作為我國邁向2050淨零排放的手段之一。身處減碳法制化世代的企業經營者,勢必關心該法新增了哪些管制措施;受管制的產業應如何因應,進行碳管理;非管制範圍內的產業,是否也可從中進行綠色佈局。
新法已確立政府將徵收碳費,以經濟誘因促使企業減碳。依新法規定,碳費係就排放源的「直接排放量」及「間接排放量」,按一定單位費率,向排放源的實際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徵收;其中直接排放是指產品製造過程中將溫室氣體排放於大氣層的行為,而間接排放則是製造過程中使用電力而間接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要計算碳費,必須先透過碳盤查建立排放量的資料庫,始有依憑,也就是碳費的徵收必須建立在碳盤查的基礎上。至於徵收碳費的具體實施方式,包括首波課徵對象、範圍、費率、起徵日等,仍待環保署進一步以子法明定。
目前環保署已強制特定產業及製程必須每年進行排放量的盤查、登錄作業,包括第一批碳盤查對象—即發電業、鋼鐵業、石油煉製業、水泥業、半導體業、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業、每年直接排放達2.5萬公噸CO2e之各行業,以及第二批碳盤查對象—即每年直接排放加間接排放達2.5萬公噸CO2e之製造業。如果將來子法將此等企業列為第一波碳費徵收對象,最快可能從2024年起就須為排碳付費。碳費課徵為國際趨勢,參照其他國家經驗,課徵對象及範圍之擴大、費率逐年提高等,都可預期。排碳、用電等資源使用行為的代價越來越高,恐是所有企業或早或晚都得面臨的經營課題。
徵收碳費之措施,對企業經營及獲利勢必造成衝擊,企業如擬減少碳費的支出,可分別從範疇一及範疇二分別妥適規劃,包含透過製程改善、轉換低碳燃料、採行負碳技術、提升能源效率、使用再生能源等方式,降低直接或間接的排放量。相關方案的執行需要時間,需提早規劃。
就使用再生能源部分,因為綠電的排碳係數為零,故在總使用電量不變之情況下,理論上企業使用越多綠電,間接排放量就越少,從而可能減少應繳碳費。為此,企業可考慮與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簽署企業購售電合約,購買綠電及憑證,可能同時有助於減碳及滿足用電大戶條款的法規義務,並優化企業的永續指標評比。
如果企業本身實在無法減少排碳,氣變法也規定碳費徵收對象得以取得「減量額度」、也就是「碳權」之方式,申請扣除直接排放量及使用電力間接排放量,以減少碳費支出。 這些碳權的來源大致有兩種,其一是日後在環保署指定的交易平台上出售或拍賣的國內減量額度,其二則是國外減量額度,經環保署認可後,亦得作為扣除排放量使用。行政院版草案原先有國外碳權每次扣除不得超過所用減量額度十分之一的限制,此在三讀通過版本中刪除,改將國外碳權扣除排放量之比率交由環保署以子法訂定。因此,購買國外減量額度是否划算、如何購買等議題,須待環保署公布相關細節規定後,始得進一步明朗化。
排碳定價及成本化,已是不可逆的趨勢,建議企業隨時掌握法令最新發展,辨識自身排碳風險所在,繼而擬定減碳目標,並在擬定並執行減量計畫、使用再生能源、取得減量額度等方案中,妥善抉擇,儘早佈局規劃。
(本文轉載自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