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為跳脫租稅灰名單,年中針對離岸被動收入免稅制度推出修法框架,並於11月10日送立法會法案委員會進行審議,預計於明年1月1日生效;同一時間,台灣營利事業CFC制度亦開始施行。兩地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的新規,對慣用香港作為兩岸間接投資或交易媒介的台商將有重大影響,應分別審視其規定,綜合評估影響以做出因應對策。

主動收入通常是指透過經營活動或雇傭關係產生的收入,被動收入則是指從有形和無形(包括金融)資產投資取得的收入(或所得)。目前,香港按地域來源徵稅的原則仍繼續沿用,離岸主動收入豁免徵稅機制維持不變,但若想就離岸被動收入享有稅務豁免,納稅人就必須在香港建立實質經濟活動,邏輯是,納稅人必須證明,因為其經濟實質在香港,故香港(而非其他稅務管轄區)擁有國際標準下的徵稅權,只因香港的當地法令致使納稅人最終不必繳稅,這概念也類似於開曼、BVI現行的經濟實質法。

港府為鼓勵跨國企業充實香港公司的經濟實質,於10月19日頒布的施政報告中,推出一系列的優惠及振興措施,包括成立「引進重點企業辦公室」,對生命健康科技、人工智能與數據科學、金融科技、先進製造與新能源科技等產業,量身打造財務、稅務、土地及相關配套;聘用海外人才若符合年薪港幣200萬元門檻,便可直接申請工作簽證,不須再證明該職缺難以在當地覓得等,上述將為台商集團分工造就更多選項與彈性。

按香港新法,要滿足當地實質經濟活動要求,非純控股公司需擁有足夠數量的合資格雇員,並對相關活動發生足夠的營運開支,以做出必要管理決策以及承擔相應經營風險。於此前提下,若該香港公司要同時符合我國CFC法令規範下之豁免個體,免於當年度認列投資收益計入所得額課稅,還必須是在直接持股情況下,且該香港公司當年度投資收益、利息、股利、權利金、租賃收入及出售資產增益之合計數占營業與非營業收入總額合計數<10%。針對純控股公司,香港政府另允許使用較低標準之經濟實質測試(在香港持股及管理持股,以及符合香港公司法之申報規定)。

然而,若前述兩者皆無法符合,針對股利和處分股權資本利得,尚有「參與豁免」可作為取得香港豁免課稅的「不完美」替代方案,其要求納稅人連續持有被投資實體達5%以上的股權並不少於12個月,且已於海外繳納15%以上相關稅負。以香港公司轉投資中國大陸為例,對於股利所得,法令採用「透視計算法」考慮控股結構中五個層級已繳納外國稅額,所以要到15%不難,然就處分股權資本利得而言,大陸當地的扣繳稅率僅10%,恐難達豁免門檻。

建議台商仍需要通盤考慮跨境股權與交易架構設計,切忌機械化套用相關的免稅規則,以免顧此失彼。另提醒,無論香港公司是否可以經濟實質活動就其獲取的股利所得在香港享有稅務豁免,香港公司必須滿足中國對於其和香港間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資格認定,自中國取得股利之預提所得稅率方得為5%。此外,香港公司與台灣公司間的實質經營活動交易亦要特別留意移轉訂價合理性,除雙方無租稅協定相對應調整之協商機制外,一旦涉及台灣CFC,因計算盈餘係採用財會準則認列之稅後淨利計算,倘後續經我國稅局以TP調增台灣公司利潤時,即可能稅上加稅。

Debra Liu

按香港新法,滿足當地實質經濟活動要求不等同於滿足中港稅收協定中之「受益所有人」資格,亦未必符合我國CFC法令規範下之豁免個體。香港公司與台灣公司間的實質經營活動交易亦要特別留意移轉訂價合理性,除雙方無租稅協定相對應調整之協商機制外,一旦涉及台灣CFC,因計算盈餘係採用財會準則認列之稅後淨利計算,倘後續經我國稅局以TP調增台灣公司利潤時,即可能稅上加稅。


劉中惠

China Practice 會計師

KPMG in Taiw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