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疫情,網購、數位經濟成為消費者的日常,面對國際電商巨頭來勢洶洶步步進逼,以及國內的多家大型量販店、超市的夾擊,「物流的速度與品質」成為零售業決勝的關鍵。近年外送業者如Uber Eats、foodpanda等亦積極與各零售商合作,加入生鮮外送的戰局,此外,東南亞電商巨擘蝦皮積極布局「店到店」網絡,並與國內電信商合作,顯示零售業者的「物流戰」亦趨激烈。

業者若於外國線上平台(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服務,應注意是否被歸類為之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中之「電子勞務」,符合上述規範者,不論與平台之實質交易關係為何,均以收款人(金流)為納稅義務人。例如Uber在成為我國境內營業人之前,其與餐飲供應商合作之外送業務,雖其標的為實體商品「貨物」,非屬數位內容商品,稽徵實務認其與虛擬網路平台形成一銷售整體,仍予視為實體使用地點在我國境內之「電子勞務」,而需依其向消費者所收取價款全額開立雲端發票給消費者並報繳營業稅;而餐飲業者再按其自外送平臺收取的淨額價款,開立發票或收據給外送平台業者。因有不少餐飲業者免用統一發票,因此境外平台業者無進項稅額可扣抵,與境內平台可僅就依所收取之配送費開立發票給消費,實質營業稅負差異頗大,因此Uber Eats 轉型為境內公司,由合作餐廳開立發票給消費者,Uber Eats 再開立服務費用(含當週餐點總金額之抽成及其他費用)給合作餐飲業者於進項憑證之申報扣抵,尚提醒叫車平台業者Uber(台灣宇博)由境外電商轉換為境內公司(優步公司),也不再適用跨境電商應就合作車隊派遣的計程車行程,開立電子發票的規定,即優步公司會就平台收取之服務費開立發票給合作之計程車行,據以報繳營業稅。

此外,財政部75年8月4日台財稅第7559760號函(下稱75年函釋)原規定「營業人租賃房屋供員工住宿,其有關租金、水電及瓦斯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衡酌營業人承租宿舍供員工住宿,多係因業務考量,例如提升企業形象或透過集中管理以提高營運效率等,爰於110年9月9日以台財稅字第11004590840號)發布新令核釋,符合一定條件者,其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准扣抵銷項稅額,至員工入住宿舍後續發生水電及瓦斯費等支付之進項稅額,依75年函釋,仍維持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規定。

新冠肺炎之衝擊延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原施行期間為109年1月15日至111年6月30日,行政院日前宣布希望立法院能同意再延長一年,紓困條例施行期間,有諸項稅務紓困措施,包含(1)取自政府之補貼,可免徵所得稅;(2)支付員工防疫隔離假之薪資費用可以加倍減除;(3)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申報之營利事業,營業收入淨額較上一年度減少30%以上,純益率可以降為80%;及(4)稅款延期或分期繳納條件的放寬(5)營業稅有溢付稅額符合特定條件可申請退稅、累計以30萬元為限等,受疫情影響之業者可多注意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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