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ax alert 174 - 財政部修正發布《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

財政部修正發布《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 e-Tax alert 174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規定,我國金融業之營業稅稅率區分為4種,財政部於2月9日修正發布該認定辦法,增訂短期票券收入及定期存單產生之收入為銀行業經營銀行本業以外之專屬本業收入,即可用2%之營業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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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規定,我國金融業之營業稅稅率區分為4種,「銀行、保險本業」、「非專屬本業」皆適用5%、「銀行、保險本業外之其他專屬本業」適用2%、「再保費收入」為1%(如表1)。《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下稱認定辦法)係用以界定何謂「銀行、保險本業」及何謂「非專屬本業」之主要準據 ,財政部於2月9日修正發布該認定辦法,增訂短期票券收入及定期存單產生之收入為銀行業經營銀行本業以外之專屬本業收入 (如表2),即可用2%之營業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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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MG 觀察

本認定辦法追溯自111年1月1日施行,銀行法第71條第7款及第74條之1所定投資短期票券收入於施行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得申請適用2%之營業稅率,有溢繳者可申請退稅。

依據營業稅法第42條之1規定,稽徵機關收到營業稅申報書後,應於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起6個月內,核定其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無應補繳稅額或無應退稅額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以公告方式,建議銀行業者應及早檢視是否有投資短期票券收入且有溢繳稅額之情事,並針對尚未核課確定之期別,盡速申請退稅以維護自身權益。

 

作者

謝昌君 執行副總經理

施淑惠 副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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