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110)年稅改重頭戲當屬實施房地合一2.0新制、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之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與稅捐稽徵法修正三件事。影響個人與企業的租稅優惠,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修正也不遑多讓。此外,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109年所推出的多項租稅措施,亦配合紓困條例施行期間延續至111年6月30日。
國際租稅方面,OECD已公布第二支柱全球最低稅負15%之立法範本,預計今年最低稅負制規則將被多國(簡稱GloBE規則)導入國內法,集團合併營收超過 7.5 億歐元(約240億台幣)的跨國企業之全球最低稅負將自2023年起調為15%,預計受影響的台商企業超過170家。另一方面,台商先前受到美中貿易戰影響,將部分產能移轉到南向國家,享受租稅優惠,未來仍需持續注意當地投資國為因應OECD立法範本和註釋轉化為國內法之進度進行集團投資和營運之調整,提早因應以降低可能衝擊,進行稅負管理。
緊接著而來,今年需關注的稅務大件事,除了接替台商資金匯回專法的CFC制度施行日期與相關措施,還有企業併購法、產業創新條例與公益信託相關修法。依據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之附帶決議,施行期滿後1年內(111年8月14日前),將由行政院核定營利事業及個人CFC制度施行日期,行政院已於111年1月14核定營利事業CFC制度及個人CFC制度分別自112年度及112年1月1日施行,高資產客戶與企業需及早因應。
其它必須關注的修正法案重點如下:
(1) 企業併購法:增加併購資訊透明度,增列投票反對之異議股東股份也有收買請求權;放寬非對稱式併購之適用條件,併購公司所支付的對價總額未超過其淨值的20%也適用。其它還包括明確化無形資產項目、新創公司個人股東股利所得緩課之租稅優惠,目前進度為行政院院會通過。
(2) 公益信託相關修法:為落實公益信託之設立目的與精神,行政院通過「信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另所得税法及遺產贈與税亦併同修正對於有違反信託法關於公益信託相關設立或支出規定時之罰則。本次修法主要重點在於:達一定價額之非現金財產捐贈應提出運用計畫、明定年度公益支出最低標準及財產運用限制,並建立課稅通報機制。納稅人應留意此修法趨勢,以兼顧租稅優惠及公益目的。
(3) 產業創新條例:營利事業對智慧機械、5G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之支出金額租稅優惠原定於去年底(智慧機械)或今年底(5G)落日,然為持續獎勵後疫情時代之智慧轉型,行政院會已通過之「產業創新條例」修正草案延長適用期間。
彙總上述變革重要措施相關內容如下表:
事件一、綜所稅重要修正
實施日期
110年度/111年度
摘要說明
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金額及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等,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應按上漲程度調整。故財政部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為基礎,公告調整111年度所適用之以上各項金額,茲整理調整前後之比較如下:
調整項目 |
110年度 (111年5月申報) |
111年度 (112年5月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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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額 |
一般 |
88,000元 |
92,000元 |
滿70歲 |
132,000元 |
13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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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扣除額 |
單身 |
120,000元 |
124,000元 |
有配偶 |
240,000元 |
24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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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特別扣除額 |
200,000元 |
20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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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
200,000元 |
20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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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免稅額 |
192,000元 |
尚未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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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 |
─ 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 超過180,000元,未達36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 超過36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
─ 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 超過188,000元,未達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 超過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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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 |
減除781,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
減除814,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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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級距 |
5% |
540,000元以下 |
560,000元以下 |
12% |
超過540,000元至1,210,000元者 |
超過560,000元至1,260,000元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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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超過1,210,000元至2,420,000元 |
超過1,260,000元至2,5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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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超過2,520,000元至4,530,000元。 |
超過2,520,000元至4,7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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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超過4,530,000元部分 |
超過4,720,000元部分 |
以上調增各項金額,將有助於增加民眾之可支配所得。
2. 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之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惟為配合培植新創事業帶動產業轉型政策,將符合一定條件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股票排除適用。
3.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放寬符合規定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其適用課稅年度薪資所得逾3百萬元部分半數免稅,或海外所得無須課徵基本稅額之租稅優惠期限,由3年延長至5年;而適用對象亦放寬增列金融、法律、建築設計、國防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具特殊專長者得適用。
事件二、產業創新條例增修
實施日期
110/111年度
摘要說明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對智慧機械、5G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之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之範圍,得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此項租稅優惠原定於去年底(智慧機械)或今年底(5G)落日,然為持續獎勵後疫情時代之智慧轉型,110年11月行政院會通過之「產業創新條例」修正草案,將智慧機械及5G投資抵減優惠分別延長3年及2年,而齊一於113年12月31日屆期,並將投資資安產品或服務納入獎勵項目,將有助自動化之投資動能並提升企業資安能量。
項目 |
適用期間 |
支出金額區間 |
税額抵减方式 |
稅額抵减限額例外狀况 |
智慧機械 |
108/01/01 -110/12/31 |
同一課稅年度支出:100萬至10億元 |
得選擇下列方式之一抵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方法一:當年度支出金額5%,抵减當年度稅額。
方法二:當年度支出金額3%,自當 年度起3年内抵减各年度稅額。 |
情况一:同一年合併適用其他投資抵减時,當年度合計得抵减總額以50%為限。
情況二:依其他法令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减年度且抵减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
5G系統 |
108/01/01 -111/12/31 |
事件三、反避稅CFC &PEM
實施日期
112年1月1日/112 年度
摘要說明
1. CFC制度: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設立於低稅負國家(地區)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營利事業股東應就該關係企業當年度盈餘,按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課稅。
2. PEM制度:依外國法律設立之境外公司,其PEM在我國境內者,應視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辦理扣繳與填發憑單相關作業。
3. 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審查要點及實際管理處所審查及登記作業要點等相關子法規及CFC所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已發布。
4. 行政院已於111年1月14核定營利事業CFC制度及個人CFC制度分別自112年度及112年1月1日施行,CFC上路後,個人、企業若持有低稅率國家(營所稅率未逾14%)海外公司50%以上股份或重大影響力,不符合豁免條件者(實質營運、CFC盈餘在700萬元以下),CFC當年度盈餘將視同分配課稅,PEM制度是否同步施行,尚待觀察。
事件四、房地合一2.0
實施日期
110年度
摘要說明
房地合一實價課稅2.0新制為於110年7月1日開始實施,105年1月1日後取得並於110年7月1日後出售者,均適用新制課稅規定。課稅新制包括持有2年內出售適用45%以上重稅、納入預售屋、個人與營利事業之適用稅率趨於一致及所交易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係由我國境內房地構成者視同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
適用對象 |
適用稅率 |
持有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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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1.0 |
房地合一稅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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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 |
境內 |
45% |
1年以內 |
2年以內 |
35% |
超過1年未逾2年 |
超過2年未逾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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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超過2年未逾10年 |
超過5年未逾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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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超過10年 |
超過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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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境內 |
45% |
1年以內 |
2年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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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超過1年 |
超過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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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 事業 |
境內 |
45% |
N/A |
2年以內 |
35% |
超過2年未逾5年 |
|||
20% |
未區分持有期間 |
超過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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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 |
45% |
1年以內 |
2年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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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超過1年 |
超過2年 |
事件五、稅捐稽徵法
實施日期
110/111年度
摘要說明
《稅捐稽徵法》修正條文業於去(110)年12月17日經總統公布,除有關滯納金調降之施行日期為今(111)年1月1日外,其餘條文自去年12月19日開始施行。本次修正,對於納稅者權利之保障及維護租稅公平等層面皆有重大之增修,茲針對眾所矚目之「名醫逃漏稅條款」、「陳長文條款」及增訂核課期間屆滿之時效不完成事由等條款,分析其對於未來可能產生之影響:
1. 本次修正之稅捐稽徵法第41條(又稱名醫逃漏稅條款),將以詐術或不正當逃漏稅之罰金從現行6萬元提高到1000萬元,且情節重大者最高可罰1億,大幅提高「刑事罰」,預計可有效解決過去因「刑事罰優先於行政罰」導致「行政罰」課不到稅的問題。
2. 另本次修正之稅捐稽徵法第28條(又稱陳長文條款),基於法律安定性考量,將可歸責於稽徵機關錯誤之溢繳稅款案件,其退稅期限由「無期限」修改為「15年」,而對於修法前之溢繳稅款案件,其起算點自本條文施行之日(110年12月19日)起算,使納稅者仍保有充裕之退稅時間,惟為避免事後舉證困難,建議及早提出申請為宜。另值得一提,本次修法以法律之明文,推翻日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字4號大法庭裁定所認定「陳長文條款」應受10年消滅時效限制,且自102年5月24日起算之見解,實為租稅法律主義之具體實踐;然須提醒注意,為尊重法院實體判決之既判力,前經行政法院判決確定者,並無從依據本次修正後之規定進行救濟。
重點 |
現行規定 |
修正後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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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調整滯納金加徵率 |
「每逾2日」加徵1%,總加徵率15% |
「每逾3日」,加徵1%,總加徵率10% |
2 |
增訂按申報核定之核定通知送達方式 |
無 |
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核定稅額通知書得採公告送達,免個別填具及送達。 |
3 |
修正錯誤致溢繳稅申請退稅期間 |
納稅人錯誤:5年 稽徵機關錯誤:無期限 |
納稅人錯誤:10年 稽徵機關錯誤:15年 |
4 |
延長重大欠稅案件之執行期間 |
96年3月5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重大欠稅案件之執行期間不得逾111年3月4日。 |
96年3月5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重大欠稅案件之執行期間,延長10年至121年3月4日 |
5 |
調降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之金額比例 |
1/2 |
1/3 |
6 |
修正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之處罰 |
按查明認定總額「處5%」 |
按查明認定總額「處5%以下」 |
7 |
提高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責任 |
6萬元以下 |
1. 提高為「1,000萬元以下」 2. 增訂個人逃漏稅額在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5,000萬元以上者,加重處罰,最高7年徒刑併科罰金最高1億元 |
事件六、生技醫藥發展條例
實施日期
111年度
摘要內容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將原本租稅優惠期限修正延長,同時增訂五大利多,包括促進「製造」與研發並重、接軌國際醫療發展、促進投資生技產業、鼓勵留才攬才、促進租稅公平。本次修正適用範圍將新劑型製劑,再生醫療、精準醫療、數位醫療項目納入,以鼓勵促進異業整合及跨域合作,而為因應全球生技醫藥供應鏈斷鏈之風險,將「受託開發製造(CDMO)」生技醫藥產品之公司納入擴大適用的範圍,可鼓勵生技醫藥產業供應鏈中之代工產業。
相關之租稅優惠詳下表:
優惠項目 |
優惠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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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投抵 |
‒ 抵減率:研發支出的25% (僅限研發製造生技醫藥公司,CDMO不適用) ‒ 抵減規定: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抵減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每年最高抵減稅額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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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投抵 |
‒ 適用條件:投資於生產製造使用之全新機械、設備或系統,全年合計達1,0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 ‒ 抵減率:當年度5% ; 3年內3% ‒ 抵減規定: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抵減,每年最高抵減稅額30% , 本條例及其他條例之租稅優惠合併計算,每年最高抵減總額為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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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投抵 |
適用主體 |
法人股東 |
自然人股東 |
持股規定 |
‒ 研發製造公司 ‒ 受託開發製造公司:限未上市櫃,或自設立登記未滿10年之上市櫃公司 ‒ 且持股滿3年 |
‒ 投資未上市或未上櫃之生技醫藥公司 ‒ 同公司投資金額達100萬元以上 ‒ 且持股滿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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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減規定 |
‒ 抵減率:繳納股款的20% ‒ 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抵減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每年最高抵減稅額50% 。 |
‒ 抵減率:減除所得總額為投資金額的50% ‒ 自持股滿3年之當年度起2年內減免,每年得減除金額合計以500萬元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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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酬、技術、認股權孰低課稅 |
‒ 適用對象:高階專業人員、個人技術投資人 ‒ 標的物:因獎酬、技術入股及認股權憑證而取得之新發行股票 ‒ 須持有股票且於該公司任職或提供服務累計達2年 ‒ 股票實際轉讓日之時價,高於股票取得之時價或價格者, 以股票取得之時價或價格,作為該轉讓或撥轉年度之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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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不得重覆 |
已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者(例如:產業 創新條例),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覆享有本條例的租稅優惠。 |
事件七、營所稅其他重要修正
實施日期
110/111年度
摘要內容
1. 自109年1月15日至111年6月30日止,給付員工防疫隔離(含防疫照顧)請假期間薪資,該薪(經常性)金額之200%,得自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
2. 因應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延長至111年6月30日,財政部修正《(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本審核原則》,除配合延長施行期限外,並放寬營利事業適用資格,就短期間內「營收驟減」之條件,由109年1月起任「連續兩個月平均」營業額較比較基準減少達15%,增列109年1月起「任一個月」營業額較比較基準減少15%,也可適用。
3. 考量國內企業有因疫情影響營運及產生資金壓力之情形,為減輕受影響營利事業繳納營所稅暫繳稅款之資金調度壓力,財政部110年8月6日發布令釋,延續109年7月31日發布令釋之租稅協助措施,符合一定條件之營利事業,仍可申請免辦理110年度營所稅暫繳。
事件八、移轉訂價
實施日期
110年度
摘要內容
1. 我國自106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開始適用移轉訂價三層文據,已簽署生效協定得就國別報告進行有效資訊交換之國家或地區,會計年度於108年1月1日以後有紐西蘭、日本、澳大利亞及瑞士。(109年11月3日台財際字第10924519481號公告)。
2. 我國簽署生效之所得稅協定,均定有「相互協議之程序」(MAP)條文,跨國集團之交易雙方得依MAP規定申請雙邊或多邊預先訂價協議(以下簡稱BAPA),財政部110年6月發布《稽徵機關辦理跨境雙邊或多邊預先訂價協議之原則》重點說明如下:
(1) 檢視是否符合常規範圍:得以申請案件涵蓋期間(例如為111年至115年) 之受控交易,以個別年度(111年至115年各年度)或全部年度平均(111年至115年加總平均)之受控交易結果檢視。
(2) 受控交易結果落於常規範圍之外之調整方式:得以最靠近該範圍之端點或該範圍內任一點向上或向下調整。例如常規為淨利率3%至8%,則以3%至8%之間任一點調整均可,而非必需調整至常規交易範圍內之中位數。
(3) 調整年度:得分別計算(111年度至115年度)各年度應調整所得額,或加總該5個年度應調整所得額,於最後一年度(115年)一次調整。
事件九、遺產及 贈與稅
實施日期
111年度
摘要說明
現行遺產稅及贈與稅之免稅額分別為1,200萬元及220萬元,因110年度與上次調整基期(適用97年)消費者物價指數相較,上漲幅度已達10%以上,財政部公告分別調整為1,333萬元及244萬;至於其餘課稅級距及免稅額相較於上次調整基期之物價指數,上漲帳幅度未達10%,因此尚無需調整,另提醒注意本次調增之免稅額係自111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方可適用。
事件十、營業稅重要修正
實施日期
110/111年度
摘要說明
1. 圖書業者可為其所出版業或進口的圖書(具ISBN/EISBN)申請免徵營業稅,自110年3月1日起,所有獲得免稅認可的圖書銷售收入,都免徵營業稅。(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
2. 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自111年1月1日起應逐筆開立發票;以自動販賣機收取停車費,須於放置處所逐一辦理稅籍登記;財政部核釋有關自動販賣機銷售,未依規定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得依自動販賣機取得時點,分別適用1年及6年之輔導期間。
3. 國內營業人先提供電子資料代管服務予外國買受人,供其於境外透過網路遠端操作使用該勞務,核屬在國內提供而在境外使用之勞務,其取得之收入,得檢附外匯收入等相關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110.12.1函釋)。
4.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將舉辦運動賽事、活動之門票收入可免徵營業稅的運動團體適用範圍,擴及到「公益社團法人」,只要符合以推展體育為宗旨等要件,例如輪椅擊劍協會、帕拉林匹克坐地排球協會,亦可適用。
5. 財政部衡酌營業人承租宿舍供員工住宿,多係因業務考量,例如提升企業形象或透過集中管理以提高營運效率等,110年9月發布新令核釋,符合(1)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且非屬酬勞員工性質,(2)為集中或統一管理員工目的,其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准扣抵銷項稅額。
6. 配合紓困條例延長施行至111年6月30日,財政部財修正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審核作業原則,施行期間為「紓困條例施行期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退還之營業稅溢付稅額,累計以新臺幣30萬元為限。
(1)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相關措施。
(2) 其他因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其平均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前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
事件十一、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實施日期
110年度
摘要說明
110年8月12日修正發布本查核準則,修正重點包含:增訂對協定濫用案件進行「主要目的測試」處理原則;強化常設機構及居住者身分認定要件;明確股利、權利金、國際運輸等所得適用協定認定原則;及放寬投資信託基金適用協定之文件申請及核發等,除因應國際趨勢及實務需求外,亦對於適用協定提供更明確之指引。其中為順應反避稅之國際趨勢,特別於第4條增定如交易或安排主要目的係為直接或間接獲取協定利益,且授予協定利益未符協定條文意旨者,得依該協定有關防止協定濫用規定辦理;其未規定者,應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或其他法律有關租稅規避處理規定辦理,值得注意。因此公司於交易或投資架構之安排,應以具有合理商業理由為前提,以免面臨濫用法律形式獲取租稅利益之質疑或挑戰,必要時亦可徵詢稅務專家之意見。
事件十二、稅務資訊透明化與資料治理
順應全球反避稅趨勢並期望建立公平國際租稅環境,稅務資訊透明化持續成為全球跨國營運課稅的核心議題。觀察國際稅務政策與台灣財政部施政計畫內容,預計投入之科技資源可得知,稅務數位申報與資訊收集系統於不同稅種已日趨完備,除了提升課稅與稽徵效率,可預見稅務稽徵機關將對稅務資訊有更靈活之運用,進而可能要求企業須關注稅務資料治理之議題。故,企業稅務團隊越發仰賴數據資料與演算法,駕馭稅務資料的程度越高,掌握機會與規避風險的機率也越高。然而,要成功設計與導入數據管理解決方案,必須結合資訊科技與組織變革管理。企業應預先規劃全面性的稅務策略,以循序漸進的方式驗證可行性與效益,逐步實現全自動的稅務資料治理解決方案,如此一來,原先稅務團隊可能花費極高的合規遵循作業時間進行資料搜索、更正與轉換,透過完善稅務系統可於第一時間產生正確的數據資料,讓稅務團隊致力於稅務資料策略運用,以獲取改進業務決策的核心價值,達成提升稅務團隊作為其他業務部門重要戰略合作夥伴的地位。
事件十三、稅務用途資訊交換&CRS
實施日期
110年度
摘要說明
我國金融機構108年1月1日起應對其管理的金融帳戶進行盡職審查,依「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規定,金融機構原則應於109年12月31日前完成「既有個人較低資產帳戶(帳戶總餘額或價值於107年底未逾一百萬美元者)」及「既有實體帳戶」盡職審查程序,並自110年1月1日起,金融機構申報應使用2.0版XML格式製作的CRS檔案,並在6月完成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CRS)申報。去年9月(申報109年度)與英國進行首次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除原本之日本及澳大利亞(108年度)外,金融機構6月申報時亦新增屬英國稅務居住者的金融帳戶資訊。
事件十四、智能稅務服務計畫與電子支付機構交易資料搜集
實施日期
110年度
摘要說明
1. 109年受到COVID-19疫情影響,各國政府紛紛提出稅務紓困與振興方案。為求課稅效率化,希望透過完備稅法、資訊工具,充分掌握稅源,以擴大稅基來增加財政收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於109年啟動的「智能稅務服務四年計畫」可知,大數據分析與人工智慧技術的運用將成為兩大重點。大數據及系統化稅務查核各國稅務重點,且稅務及非稅務資訊之整合分析,將使所得的隱匿難度大幅增加。
2. 財政部110年8月發布《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與海關身分資料及必要交易紀錄管理辦法》明定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因業務需求,依法得要求電子支付機構定期提供特約機構之身分資料及必要交易紀錄,其應提供之資料範圍包含,特約機構名稱、國籍、身分證明文件種類及號碼、行動電話號碼等身分資料;特約機構提款之帳號及使用者支付工具之種類、金額、幣別、時間等交易紀錄。為兼顧個資保障至於消費品項、交易明細及提供消費者身分資料則無須提供,本辦法自110年7月1日施行,今年8月31日為電子支付機構首次應申報上半年資料,考量業者之作業時程,而給予緩衝時間,可延後至12月31日前申報即可。
事件十五、國際租稅-BEPS2.0
實施日期
OECD第二支柱全球最低稅負制15%將於2023年來臨
摘要說明
2021年10月8日,在一份劃時代協議中,OECD/G20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包容性架構 (IF) 的成員,同意改革現有國際稅收規則之框架。OECD所公布的聲明列出相關核心規則,更獲得137個IF成員 (全部共141個成員) 及G20於10月高峰會財長與領袖之支持背書。根據該聲明,第一支柱將會適用於營收超過歐元200億(約新臺幣 6,600 億元)且利潤率(稅前利潤/營業收入)超過10%的大型跨國集團,適用之集團,其超過利潤率10%部分(即剩餘利潤)的25%須分配給市場國,以前述標準而言,目前台灣僅護國神山台積電一家。
第二支柱則是要求全球各大企業均應遵循全球最低稅負制,稅率為15%。以各集團企業營業活動所在的租稅管轄地為單位,分別計算其有效稅率,並確認是否低於15%。若低於最低稅率,則位於該管轄地的集團企業應繳納補充稅負。此外,針對關係人間付款交易,若該款項承擔之稅負小於9%,則可能適用新的扣繳稅款。第二支柱將適用於集團年營業額達7.5億歐元的跨國集團。適用的方式為當一租稅管轄區之有效稅率低於15%,此規定將決定對該租稅管轄區內各集團成員課徵補充稅負之金額。根據由上到下方式,位於所有權結構最上層的母公司將優先適用所得涵蓋原則(Income inclusion rule, IIR),徵稅不足之支出原則(Under-taxed payments rule, UTPR)則是IIR的備援機制,適用於未能依IIR原則收取足夠補充稅負之情況,並確保低稅率所得在最終母公司之租稅管轄地按最低稅率課徵稅負。
OECD在2021年12月20日公布第二支柱全球最低稅負制之立法範本(model rules), 將由各國於 2022 年將最低稅負制規則(簡稱GloBE規則)導入國內法,宣告集團合併營收超過 7.5 億歐元的跨國企業之全球最低稅負自2023年起為15%!根據立法範本,測試期間改為4年,如前4個財政年度中有2個財政年度之合併收入超過7.5億歐元,則將被視為符合門檻。第二支柱立法範本並載明涉及行政方面規則,包括資訊申報要求,要求揭露計算各租稅管轄區有效稅率、各集團成員及合資集團成員補充稅所須之資訊等,至於眾所矚目的立法範本相關的註釋(commentary),OECD預計在2022 年初發布,隨後將製定實施框架與第二支柱相關行政和遵循問題。再者,前述應予課稅規定 (STTR)之立法範本,亦即當給付與關係企業有關利息、權利金或其他相關支出等,因租稅協定而使該筆所得之有效稅率低於9%時,所得來源地得引用補徵實際稅率低於9%之部分,也預計在2022年初進行公眾諮詢之後發布。
依先前金管會在OECD立法範本尚未公布前,我國上市櫃公司109年合併營收為基礎計算,受影響家數超過170家,再依財政部之統計,我國企業目前實質有效稅率低於15%,為因應全球最低稅負制在2023年開始實施,避免我國課稅權流失,財政部正研議就先前已訂有之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報請行政院將目前企業之最低稅負稅率由現行12%調高,另一方面,台商先前因為美中貿易戰,將部分產能移轉到南向國家,享受租稅優惠,雖此次立法範本將有形資產與雇用員工之薪資費用納入進行公式化排除所得,降低影響,惟仍建議可能受影響之台商持續注意當地投資國為因應OECD立法範本和註釋轉化為國內法之進度進行集團投資和營運之調整,提早準備降低可能衝擊,進行稅負管理。
事件十六、中國稅改
摘要說明
回顧2021年,全球反避稅風潮持續延燒,疫情的不確定加重了各國增收稅款以補貼紓困措施的壓力。中國雖欲貫徹減稅降費的鼓勵發展政策,然於稅務稽查的軟、硬體及力度上亦同步升級,檢查補稅案例時有所聞,包括大陸台商常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優惠。
科技部去年頒布的133號文件即宣告要從源頭查,政府開啟對自己的內部自行監督機制;全國36個高新企業認定管理機構先針對近3年度的租稅優惠落實情況進行不低於20%的文件抽檢自查或企業實地查核,再由科技、財政及稅務機關抽調人員組成的聯合檢查組進行重點檢查。
同時,大陸亦致力提升企業在租稅遵循上的便利度,包括通過完整APA的體系提升企業稅務治理上的明確性。以國家稅務總局公布去年10月公布的數據為例,近5年來大部分的單邊APA均在2年內完成,半數以上在1年內完成;其中去年簽署的單邊APA有85%以上都在1年內完成。此外,更頒布了24號公告,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依循簡易程序進行申請,目標在6個月內完成相關協商,9-12個月完成執行,對於企業在陸營運的稅務穩定性會有很大的幫助。
此外,歐洲聯盟(歐盟)亦於去年10月5日將香港列入稅務合作事宜觀察名單。香港身為國際金融中心,若被認定為避稅天堂,對相關業務發展將會有很大的影響,故港府在支持打擊跨境避稅的大原則下作出配合,並就有關評核事宜與歐盟聯繫並積極商討。港府已向歐盟承諾,將於2022年底前修訂《稅務條例》(香港法例第112章)及於2023年落實相關措施。
展望今(111)年,自去年實施的房地合一2.0新制、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之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及即將上路的CFC,將會對高資產客戶與企業造成影響。而109起受到COVID-19疫情影響,各國政府紛紛提出稅務紓困與振興方案。為求課稅效率化,希望透過完備稅法、資訊工具,充分掌握稅源,以擴大稅基來增加財政收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於109年啟動的「智能稅務服務四年計畫」,於110年8月發布《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與海關身分資料及必要交易紀錄管理辦法》明定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因業務需求,依法得要求電子支付機構定期提供特約機構之身分資料及必要交易紀錄,可知,大數據分析與人工智慧技術的運用將成為兩大重點。
OECD已於去年公布第二支柱全球最低稅負制之立法範本,財政部正研議就先前已訂有之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報請行政院將目前企業之最低稅負稅率由現行12%調高為15%,此外,跨國集團在其它投資國家所享受的租稅優惠亦可能受到當地政府為因應OECD立法範本和註釋而調整當地稅法,為此,台商需持續關注此效應並及早規劃集團投資和營運策略,以降低可能伴隨而來的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