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有諸多企業客戶曾詢問,關於國外客戶或供應商要求以國外行之有年的DocuSign等電子平台簽署合約(以下簡稱「電子合約」),是否法律效力會有問題。這個問題看似直觀,其實蘊含了包括準據法(交易雙方合約關係適用何國法律)、有權簽署人的意思表示及舉證等問題。

首先是合約裡約定的準據法會影響到要用哪一國的法律來決定電子合約是否有效。由於國外交易對手如要求簽電子合約,通常也會是合約內容草擬的一方並會要求準據法規定為外國法,如不是故意要欺騙簽署無效的合約,應會將合約內容設計為在該外國法下透過電子平台簽署仍可有效的方式,但仍宜由律師協助確認。此外合約有效歸有效,切莫忘記檢驗合約如果適用外國法律的結果是否會對我方不利。

其次是關於有權簽署人的意思表示及如何舉證的問題。縱使電子合約所約定的某國準據法承認電子合約的效力,那也只是承認可以用電子合約此一形式締約,合約成立條件通常還包括了要「有權簽署人」對合約必要條件雙方的意思一致。有別於一般「實體締約」的情形通常會是在合約書面上由確認為有權簽署的人簽名用印,電子合約對於執行締約的人是否為有權簽署人、有權簽署人如何以電子締約方式執行簽署、對締約的意思表示將來如有糾紛如何舉證都是必須確認的環節。

除了與國外公司締約的情形,台灣公司之間想利用電子合約的情形也日漸增加,目前國內也漸增加了許多類似DocuSign的平台。依照台灣法院實務,大致上如能夠證明雙方有合意採電子合約方式締約,法院通常會承認合約的效力。因此,所使用的平台是否能留存足夠證據而在有訟爭時能獲得法院承認就很重要。當然如果能採用電子簽章法下以數位簽章方式簽署更好證明,只是手續上要申請憑證比較麻煩。國內亦有平台標榜是以符合電子簽章法的方法締約,惟如簽署較重大的合約時,建議仍要審慎檢視是否平台設計的締約程序未來能確實舉證,並且詢問專業律師,以免未來求告無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