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大陸的股權投資,如何退出、變現、納稅,一直以來是境外投資人關注與討論的熱門議題。投資人可以選擇直接轉讓營運資產再關掉大陸公司,或是直接轉讓大陸公司股權,甚至是以轉讓境外公司的方式來達成處分大陸投資目的,後者想像中最為便利,實則複雜度最高。
前述三種處分方式理論上在大陸的納稅義務會是相等的,惟間接轉讓下,在大陸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方式於現行稅收法律法規中,除了7號公告的原則性規範外,目前較少明確的細項規定或指引,導致實務中多遵循直接轉讓的規定,即股權轉讓所得為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淨值後的餘額。這個原則看似合理,但因為一次處分的不只是境內大陸公司,還包括境外控股公司,導致如何對境內、境外轉讓所得進行劃分成為影響在大陸納稅金額的重要關鍵。
即便被直接和間接轉讓的境內、外企業從事同一業務,經營狀況類似且攸關,當整段交易產生獲利時,大陸稅局傾向將大部分的溢價歸屬境內子公司,境外公司則僅按資產淨值計算抵減。舉個極端的例子來說,處分日境內子公司淨值為150;境外公司為累虧,淨值為-50,假設實際交易價格為120,在大陸當地計算課稅所得時,會以170作為境內子公司轉讓收入。如要主張境外股權也應享有溢價,大陸稅局便可能要求評估報告以及其他相關佐證,當涉及商譽、專利技術或客戶名單等無形資產時,實務中要提出有力的證據說服大陸稅局可能相對困難,尤其在本身是小股東的情況下,更難以掌握這些資料來進行完整的收入歸屬主張。
若一次性間接處分數家大陸公司,應分別到各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虧損公司未必可抵減獲利公司所得,特別是當涉及跨省市時,主要係因間接處分大陸股權適用非居民課稅,各地稅局往往僅針對當地交易單獨認定,不見得會通盤考量轉讓方整體交易狀況,但實務中確實也曾出現過,由稅務總局確定收入分配方案的,例如當年美國沃爾瑪透過BVI公司交易,間接收購中國境內65家好又多超市,即是按這65家公司的出資額、淨資產和營業收入三項指標進行境外股權轉讓收入之分配。
想像創造無限僅存在於動詞,若是停留在名詞,結果就跟著受限。即使在境外間接轉讓大陸公司股權,仍難以避免和當地稅務機關交涉,涉及跨省的交易甚至還有國家稅務總局參與,又倘若涉及多個賣方,各方申報口徑也不能相衝突。處分大陸投資之交易態樣多變,各個案例本身的背景情況迥異,相對應的稅務影響也有所不同,欲爭取最符合股東利益的條件及回報,交易前的評估規劃不可省。
三種處分方式理論上在大陸的納稅義務會是相等的,惟間接轉讓下,在大陸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方式於現行稅收法律法規中,除了7號公告的原則性規範外,目前較少明確的細項規定或指引,導致實務中多遵循直接轉讓的規定,即股權轉讓所得為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淨值後的餘額。這個原則看似合理,但因為一次處分的不只是境內大陸公司,還包括境外控股公司,導致如何對境內、境外轉讓所得進行劃分成為影響在大陸納稅金額的重要關鍵。
劉中惠
China Practice 會計師
KPMG in Taiw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