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近年來因經濟成長、產業升級、都市化及交通運輸發展,對於能源使用需求日益增加。依據越南2019年外國直接投資(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 FDI)統計資料顯示,外商在越南當地的能源及天然資源投資項目共計25個,投資總金額約8.80億美元,其中全球關注的再生能源(Renewable Energy, RE)投資項目計15個,投資金額約8.72億美元,占所有能源之投資比例高達99.09%。預估至2025年,越南國內的能源使用需求,將以每年平均10.9%的幅度增加,再生能源產業未來在越南具有極佳的投資前景。

隨著能源使用需求大幅增加,越南自2015年起已成為能源的淨輸入國。越南雖具有發展再生能源的潛力,惟目前的發展程度仍低,主要面臨技術、經濟、制度及市場等4大障礙,包括基礎建設不足、專案融資困難、電價低不利再生能源發展、缺乏具吸引力之獎勵政策、再生能源產業相關技術及資訊取得不易等。為推展再生能源開發政策,越南政府以2050年為目標,透過(1)延緩能源活動溫室氣體排放;(2)減少能源用途之燃料進口;(3)增加再生能源生產與使用;以及(4)增加再生能源發電至4,520億瓩時(KWH)等具體措施,降低其國內對燃煤、天然氣、石油等傳統非再生能源的依賴。預估未來的10年至20年間,亟需發展再生能源以取代傳統的發電方式,尤其是太陽能及風力發電,極具經濟開發價值,但也面臨各種挑戰。首先要克服土地取得困難,而後則是發電廠商轉後的電力供給穩定度、發電功率無效比例控制等問題。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海外業務發展中心葉建郎會計師針對越南的再生能源發展現況及政府相關優惠措施說明如下:

一、越南政府的再生能源政策

為了加強再生能源發展及電力市場自由化,越南政府在2016年3月通過「國家電力發展計劃調整案(Adjustment of National Power Development Plan VII, PDP 7 rev)」,為越南國內的電力來源開發進行總體規劃,預計到2030年,再生能源的發電量比例將超過10%。為實施PDP 7 rev,越南政府估計於2016年至2030年間,相關產業總投資金額(無BOT項目)將高達1,480億美元,經濟成長率(GDP)也可望達到7%。該項計劃調整案優先發展之再生能源,主要為太陽能發電、風力發電及生質能發電。具體做法:一是,從輸電到配電,構建靈活及高自動化的輸電網絡;二是,開發無人化及50%人力參與的變電所。以提高電廠的發電量及效能為目標,加速推動農村及山區的電力供給計畫,確保到2020年時,大多數的農村家庭都能夠獲得穩定的供電。

二、太陽能、風力及水力發電發展現況

首先是太陽能發電情形,越南太陽能裝置容量(installed capacity)居全東南亞之冠,截至2019年底,累積太陽光電設置已達55億瓦(GW),占東南亞容量之44%。以地理環境觀之,越南國內的中部高地、中部地區以南的日照時間較長,是最適合設置太陽能發電廠的區域,也最具投資潛力。

其次是風力發電現況,越南東邊沿海擁有豐富的風力資源,最適合發展風力發電的省份及城市包括平順省(Tỉnh Bình Thuận)、寧順省(Tỉnh Ninh Thuận)、頭頓市(Thành phố Vũng Tàu)、檳椥市(Thành phố Bến Tre)、朔莊市(Thành phố Sóc Trăng)、薄遼市(Thành phố Bạc Liêu)、金甌市(Thành phố Cà Mau)及中部高地等地區,平均風速為每秒7至9公尺(平均風速小於每秒3公尺的地區不適合設置風力發電廠),具有經濟效益。目前已核准或公布的75個風力發電計畫,風力發電系統裝置量為7,697百萬瓦(MW),截至2019年5月底止,營運中之風力電廠共7家,裝置量為331百萬瓦。

最後是水力發電趨勢,越南擁有廣大的河川網絡,2019年之發電系統裝置量已達到184億瓦,因僅有大規模(30百萬瓦以上)之水力電廠能在能源市場上獲利,此外,旱災影響及發電所需之水壩對河流造成之環境傷害都是目前發展水力發電計畫的挑戰,使得水力發電之民間參與率較太陽能及風力發電低。

三、越南政府的優惠措施

(一)再生能源收購電價制度
為吸引投資,越南政府公布「再生能源收購電價制度(Feed-in Tariff)」,越南電力公司EVN(Electricity of Vietnam)得自再生能源項目中購買電力,並由越南國家工商經貿部MOIT(Ministry of Industry and Trade)依美元與越盾匯率換算計價,公告每年屋頂併網光伏系統(rooftop grid-connected PV systems)之相關買賣價格。

根據2018年11月1日公布施行之第39號決議(Decision 39/2018/QD-TTg)規定,「內陸電網風電項目」與「離岸風電項目」適用不同的收購電價制度。「內陸電網風電項目」之收購電價將提高約9%,而「離岸風電項目」之收購電價將提高約25%。新公布的收購電價制度,將適用於2021年11月1日前具有商業運營日期(Commercial Operation Date, COD)之併網風力發電計畫(grid connected wind project)項目,自商業運營日期起營運20年,或於第39號決議公告前已商業營運之計畫,亦得享受相關執行權剩餘期限內之新收購電價購買協議(Power Purchase Agreement, PPA)。

(二)租稅減免規定
越南政府也利用租稅減免誘因,吸引企業投資再生能源產業。以越南的企業所得稅(Corporate Income Tax, CIT)為例,一般企業的標準稅率為20%。再生能源產業屬「特別受到鼓勵的行業」,新投資再生能源產業,自「首次有收入的年度」開始享有15年期間適用10%的優惠稅率;如「符合特殊領域的專案」則可在「整個週期內」享受優惠稅率10%,除上開優惠稅率外,同時自「首次有課稅所得的年度」開始適用4年期免稅,與免稅期間屆滿後繼續享有9年內減免50%應納稅額的優惠,另外土地租金3年免稅。此外,「受鼓勵專案」也適用關稅減免規定,例如構成受鼓勵性投資專案之固定資產的機器設備、專用交通工具及建築材料(以無法在越南生產者為限)等,得免徵進口關稅。

葉建郎表示,我國企業在越南當地從事營運活動賺取的利潤,例如提供越南當地發電廠興建或營運所需的勞務,所取得的營業利潤報酬,依據我國與越南已簽署的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即『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台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倘我國企業未在越南設有管理處、分支機構、辦事處、工廠、工作場所等「固定營業場所」、或從事建築工地、建築、裝配或安裝工程、或與上述有關之指導監督活動之存續期間未超過六個月,而未有構成常設機構之情事者,可向越南政府申請免予課徵企業所得稅。

葉建郎提醒,我國企業如符合上開所從事營業活動未於越南構成常設機構情形,卻未提出申請適用租稅協定之營業利潤免稅,因而溢繳越南的企業所得稅,在申報當年度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並不能適用國外稅額扣抵,而會產生重複課稅現象,應予留意。此外,投資越南再生能源產業固然前景可期,但應做好事前投資回報及風險評估、爭取適用當地政府提供之各項租稅優惠措施、善用台越兩國雙邊租稅協定,並依不同投資主體之稅負情況評估適合的投資架構、掌握實質有效稅率,以達到投資績效最大化的目標。

aaron-yeh

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亞太業務發展中心印尼區主持人

KPMG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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