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能產業服務
吳趙仁 執業會計師
黃郁婷 協理

政府規劃於2025年將再生能源發電站比提高至20%,其中太陽光裝置累計容量目標為20GW。在各類再生能源方面,因政府確立再生能源電力收購價格,故台電及民間業者均積極發展再生能源發電,其中又以太陽能電廠成長較快,在裝置容量大幅成長的帶動下,2020年1~4月我國太陽光發電量年增率高達66.84%。(資料來源:經濟部能源局,台灣經濟研究院產經資料庫整理,2020年6月。)

而民間經營電廠的方式多元,企業可以直接利用自有資金或融資資金進行電廠建置,亦有太陽光電業者扮演中間平台角色接受民眾委託建置及運營太陽能電廠,透過太陽光電銷售電力所帶來之收益,分配給平台及業主。在這些多元架構下,對太陽能光電產業有興趣的投資者相關重要租稅優惠措施及交易稅賦彙整說明如下:

一、外國營利事業收取國內發電業之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稅
發電業屬於股份有限公司,在電廠開工以前洽請外國營利事業提供建廠所需之規劃、工程基本設計或細部設計及機器設備設計之技術服務,經能源局專案核准者,該外國營利事業所取得之技術服務報酬免納所得稅。

二、發電業進口機器儀器設備若屬國內無產製者免徵關稅
公司組織且符合電業法規定之發電業,輸入海關進口稅則第八十四、第八十五及第九十章之機器或儀器設備,經經濟部證明用途屬實且國內尚未製造者,免徵關稅。租賃公司輸入符合上述規定之機器或儀器設備,以資本租賃方式供給合於規定之事業使用者,亦可免徵關稅,其免稅手續應由租賃公司會同其所供給之事業共同辦理。

三、發電業者可以善用產創條例第23條之3與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的規定,有關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軟硬體設備等實質投資來減免未分配盈餘稅。

另,投資太陽能的架構通常是一案場就建立一間公司的方式運營,若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該公司掣發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之股票,則會被認定非屬證券交易,而係轉讓其出資額,應屬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而目前證券交易所得稅是停徵,財產交易所得需課稅,因此對於所得稅的影響不容小覷。

以下表格統整有關發電業者銷售再生能源電能以及再生能源憑證對應的相關稅賦:

說明

公司組織

獨資及合夥組織

自然人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團體、組織

銷售再生能源電能

不論其銷售額高低,均應辦理營業登記並開立統一 發票報繳營業稅。

 

營業稅起徵點新臺幣(下同)8萬元。達起徵點,依是否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採查定課徵,或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無其他銷售行為且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8萬元者免徵。不符免徵標準,比照獨資及合夥組織辦理。

其他銷售行為且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8萬元者免徵。不符免徵標準,比照獨資及合夥組織辦理。

銷售再生能源電能憑證

不論其銷售額高低,均應辦理營業登記並開立統一 發票報繳營業稅。

營業稅起徵點4萬元。達起徵點,同上處理。

無其他銷售行為且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4萬元者免徵。不符免徵標準,比照獨資及合夥組織辦理。

無其他銷售行為且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4萬元者免徵。不符免徵標準,比照獨資及合夥組織辦理。

所得稅

售電及讓與再生能源憑證皆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電及讓與再生能源憑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規定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售電及讓與再生能源憑證, 屬個人之營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售電及讓與再生能源憑證皆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最後,在投資太陽能案場時,因投資方式不同,所面臨的稅賦影響也不盡相同,提醒對太陽能有興趣之投資人,在投資前也應將此部分之影響納入投資評估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