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7/31


安侯建業China Practice 會計師 劉中惠
安侯建業China Practice 協理 任之恒

   

在早期的投資法令架構下,台商常於開曼、BVI或香港等地設立公司,間接轉投資大陸。然而近年來境外公司經濟實質規範越趨嚴格,加上香港未來發展尚不明朗,大陸台商該如何在投資架構上超前部署? 

對於新的大陸投資,近期已見到一些企業採用直接投資的方式,除了境外免稅天堂公司經濟實質規範日趨嚴格,預期維護成本越來越高外,主要係因過往間接投資的租稅遞延效果已被法令納入規範。

首先,台灣所得稅法43條之3預期即將實施,對於低稅負地區受控外國關係企業當年度盈餘,營利事業應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另方面,大陸針對間接股權移轉課稅規定及查核趨於成熟,透過處分境外控股公司來規避處分大陸投資之所得稅風險不容小覷。此外,如欲享受中港租稅協定股利匯出扣繳優惠,要求亦相當高。

那間接投資還有何優點?「防火牆及未來調整彈性」是主要優勢,畢竟大陸當地法規限制較多,有時又缺乏彈性,相對無法配合企業實務運作。企業甚至可以思考將整個集團功能做適當配置調整,擺脫中間層只能用免稅天堂公司的舊思維,合法運用租稅協定優惠,也能創造集團租稅效益,故究竟何種投資模式較佳,仍應視各集團狀況通盤考量決定。

間接投資常被技術合作模式關係所採用。這是由於大陸公司法令對於技術出資有嚴格的鑑價要求,故架設另一間公司作為雙方之合作平台將較為靈活。隨著大陸去年底頒布新的《外商投資法》,以上問題雖有機會可以通過修改大陸公司章程,或者調整公司股本與資本溢價比例等方法解決,但因涉及繁複之公司法令及稅務議題,仍建議與當地主管部門充分溝通。

針對既有的大陸控股架構,貿然調整將可能衍生大陸稅負。尤其對於當地持有土地廠房多年或移轉訂價政策有問題的台商而言,觸發的風險值可能遠高於境外公司維護成本。當然,如果評估下來稅負影響有限,或能符合大陸規定安全港豁免條款,則不妨思考架構仍否有優化空間。

與我們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