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4/28

畢馬威中國全球轉讓定價服務合夥人 池澄
安侯建業China Practice 會計師 劉中惠
安侯建業China Practice 協理 任之恒

   

長期以來,許多台商企業對於大陸子公司的角色設定,偏好以製造功能為主,當這些公司從事單一職能活動,依據大陸2017年第6號公告規定,通常僅被要求保有例行性利潤,故在所得稅管理上相對單純。

今年爆發的新冠疫情對全球經濟產生重大負面影響,當整個集團利潤降低甚至虧損,連帶會使集團跨境交易移轉訂價迎來極大挑戰,企業近期面臨是否維持現行移轉訂價政策的抉擇。

究竟,應否確保大陸子公司仍有例行性利潤?觀察過往查核實例,稅務機關會對單一職能或有限風險的虧損公司,認定為需有例行性利潤,並進行稅收調整,但其實這概念與OECD類似,並非中國特有。今年如果真要偏離這樣的移轉訂價政策,建議納稅人應準備相關資料捍衛所採取的立場,因為稅務機關不會接受納稅人僅提出利潤減少是由於新冠肺炎爆發的這類概括性解釋。

第一道防線應為明確記錄事實和分析影響因素,分析起點是對受控交易的合約進行徹底檢查,因為合約中通常會在不同程度上對大陸子公司的權利和風險賦予一定的限制,在這些不同的安排中,經濟補償程度亦應有所不同。下一步驟就是以相關證據支持量化新冠肺炎爆發對收入和成本的影響。例如,將2020年區分為:病毒影響期、過渡期和正常期,就病毒影響期及過渡期採取不同的補償處理方法,正常期仍遵守現有的移轉訂價政策。

由於大陸實施外匯管制,因此即便是對大陸子公司利潤向上調整也並非一件容易的事,只能是外匯管理局批准類別。若這類補償調整被視為服務交易,將可能涉及額外的增值稅負擔。若考慮以進口價格進行調整,也可能引發進口關稅、消費稅和進口增值稅減少的問題。

要降低前述影響,納稅人可以考慮與稅務機關進行積極溝通,以期避免將來出現的雙重徵稅。畢竟,稅務機關擔負持續管理收入預算及報告偏差的責任,他們也不喜歡意外,同時,事前溝通也能充分展現納稅人遵循法規的意圖與態度。

公司在準備各國移轉訂價文件中提出相關支持分析說明時,資料庫中可比較對象營運數據提供有時間落差,2020年新冠肺炎傳播期間資料約要等到2021年後半年才能取得,對於任何同期分析而言都為時已晚,因此可比較程度調整須發揮作用。企業應於此時開始著手蒐集準備,可以利用行業或特定的經濟指標等外部資料進行佐證分析,以得出更客觀的理由來支持集團訂價政策。長期而言,也建議跨國集團重新檢視並調整其移轉訂價機制,並將無法預期之疾病流行、政府政策變動等不可控制因素衝擊納入考量,以避免未來在有限風險實體發生稅收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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