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外商投資法》的數個不可不知

面對《外商投資法》的數個不可不知

自2020年1月1日起,除非是負面清單列舉專案的台資企業仍需取得審批或備案外,其餘台資企業設立將直接比照內資企業設立流程,洽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登記註冊即可,大大簡化了以往需多方備案審批的流程,在投資上為一大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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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政學

台中所所長,審計部執業會計師,亞太業務發展中心中國區業務發展主持會計師

KPMG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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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日起,影響所有外資企業及在中國大陸投資台資企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草案)》即將生效,以往熟知的外資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將同時廢止。

為了確保台資企業的投資權益,《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也於2019年12月提請審議,面臨中國大陸投資環境的諸多改變,台資企業應熟悉當地法令的變動並研議因應措施。

《條例》中明確提到:臺灣投資者在中國大陸投資,適用《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和相關實施細則規定,臺灣同胞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未規定的事項,參照外商投資法和條例執行,台資企業在外商投資法修正上幾個關注重點:

1.企業形式改變的五年過渡期:《外商投資法》改變了原有外商投資的企業類型,台資企業需要在2025年12月31日前將所投資的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的企業組織形式統一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

2.組織架構及許可權職責調整:為配合上述企業形式改變為外商投資企業,企業內部的組織結構及其權責的相關規定也回歸公司法的規定,不再按照原中外合資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規定,意味著台資企業應重新檢視內部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設置、選任及職權、各項決議的表決要求等安排是否符合公司法規定;

3.業務內容與營業專案的重新安排:《外商投資法》深化了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將原來外資三法的「管與限」概念轉為「促與放」。負面清單主要是指以《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8年版)》為核心的一系列清單、目錄等體系,反面列舉了禁止外商投資的經營專案,台資企業應對照上述清單檢視目前經營業務內容,適當減少或增加營業項目;

4.強化法律意識:《外商投資法》在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上多有著墨,同時加強了對國家,以及商業機密保護的規定,在各項違規處罰上亦做了明確的處理,必要時主管機關可要求台資企業處分股份、繳納罰款,甚至納入相關信用資訊系統。

在本次《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中也刪除了原對於台資企業實行審批、備案的規定,設立流程回歸《外商投資法》的基本規定,參照外商待遇。

也就是說,自2020年1月1日起,除非是負面清單列舉專案的台資企業仍需取得審批或備案外,其餘台資企業設立將直接比照內資企業設立流程,洽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登記註冊即可,大大簡化了以往需多方備案審批的流程,在投資上為一大便利。

(本文轉載自工商時報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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