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知暨爭議預防與解決 - 1月 - 免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的標準更新
稅務新知暨爭議預防與解決 - 1月
本期法規增修及新頒解釋函令新増4則,財政稅務要聞摘錄在台無固定營業所之營利事業有中華民國來源收入之可能節稅之道;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投資抵減應注意之相關時程及作業程序;及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涉及之關務作業等3則。本期稅務爭議預防與解決案例精選為「是否得以欠稅金額作為衡量限制出境之唯一因素?」,敬請參閱。
新頒解釋函令
- 核釋營利事業得免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認定標準
- 銀行業購買中央銀行發行定期存單所產生之收入適用2%營業稅稅率
- 農業用地依規定設置之綠能設施,符合相關規定者准適用田賦課徵
- 訂定「一百零九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財政稅務要聞
- 外國營利事業取得我國境內技術服務報酬節稅三態樣
- 申請適用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之投資抵減應注意事項
- 關係企業間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規定,海關對進口貨物訂定配套作業
稅務爭議預防與解決案例精選
- 是否得以欠稅金額作為衡量限制出境之唯一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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