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ax alert 143 - 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正式發布
e-Tax alert 143 - 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正式發布
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所定實質投資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免予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措施,其實施辦法「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已於109年1月9日正式發布,茲將相關重點整理如下。
適用要件
- 開始適用年度:自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開始適用。
- 實質投資期間:應於盈餘發生當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完成規定之實質投資,以曆年制會計年度為例,107年度盈餘之實質投資期間為108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
- 實質投資範圍: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不包含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及設備。其以經營營業租賃獲取租金收入為業者,其購置供出租之資產,得認屬係供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之營業使用;資本租賃實質係出售,非屬供營業使用。
- 金額門檻:實際支出合計達100萬元。
投資日之認定
- 建築物:購置者為完成所有權登記日,興建者為使用執照核發日。
- 購置軟硬體設備:為交貨日。
- 購置技術:為取得日。
- 其屬分期興建或分批交貨者,以分期興建完成驗收日或各批設備交貨日認定。
申請程序
- 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以當年度盈餘投資已達100萬元:依規定格式填報投資之項目及金額,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 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後以當年度盈餘完成之投資金額且達100萬元: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更正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重新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所稱「完成投資之日」,以規定之3年期間內最後一筆投資日為準。
檢附之投資證明文件
- 興建或購置之契約書影本、財產目錄、統一發票、進口報單或收據等原始憑證影本、交貨驗收完成相關證明、付款證明。
- 興建建築物者,應另附工程成本明細表、使用執照或驗收相關證明。
- 自製軟硬體設備者,應另附成本明細表、轉供自用帳載紀錄或相關證明。
- 正式通過之辦法,已刪除原預告草案關於「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相關證明文件」之投資證明文件內容。
其他注意事項
- 107年度盈餘於108年1月1日至本條例公布生效日(108年7月26日)前之投資,亦可適用。
- 購買之標的如有於3年內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應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加計利息。但依企業併購法規定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KPMG觀察
實質投資之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僅須在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或更正申報時,填報規定格式之申報書表及檢附投資證明文件,並不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定投資計畫,且屬課稅後之盈餘所支用,不會有同一資金來源之重複適用租稅優惠問題,企業應妥善籌劃運用,以發揮最大節稅效益。
作者
陳志愷 執業會計師
施淑惠 副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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