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器人看書學習 侵犯著作權了嗎?

機器人看書學習 侵犯著作權了嗎?

投入AI產業時應注意著作權的議題,事先規劃,除了避免侵犯他人的著作權,也應注意產出本身是否得以受著作權保護,以免喪失產出的經濟效益。

1000
machine-learning

網路暨電子商務服務團隊主持會計師 陳宜君
協同主持人孫欣
安侯法律事務所律師 謝孟珊

最近在人工智慧圈最熱門的消息,莫過於Google在美國著作權案件Authors Guild, Inc. v. Google, Inc. ( Google案)一案中打敗著作權人協會獲勝。2013年,美國著作權人協會控告Google違反著作權,原因在於Google以大量的數位化書籍訓練AI,以建構Google Book Search資料庫。本案歷經三級三審,在今年11月定讞,最終法院判定Google的行為符合著作權法下的「合理使用」範疇,因此並未侵犯著作權。法院判定Google勝訴的主要論點在於,Google透過大量書籍訓練AI的行為並未侵犯到書籍著作權人的經濟上利益,並未對於著作權人造成負面影響,因此屬於「合理使用」的保護範疇。

關於「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各國著作權法的規定雖然不盡相同,但是不得對著作權人的經濟利益構成負面影響幾乎是通則。以台灣而言,著作權法關於「合理使用」的規定詳見於著作權法第65條,依照第二項,「利用結果對著作權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為合理使用的判斷基準之一。換言之,為避免侵犯他人的著作權,AI廠商應該注意其利用的結果或行為本身不得減損著作權人可能的經濟收益。

深度學習仍有著作權法疑慮

Google案對於目前正在發展人工智慧的業者而言,不啻是打了一劑強心針,然而人工智慧的訓練以及發展所衍生之成果類型與應用模式眾多,是否皆可如本案一般落入合理使用的範疇,則值得吾人進一步討論。舉例而言,透過AI深度學習的機制,以知名創作歌手的大量歌曲訓練AI,使其得自行產製與該知名歌手曲風類似的歌曲,其成果內容是否具有「原始性」、「創作性」,可能產生著作權法上的爭議。另由於這些曲風類似的新歌可能會對該知名歌手創作的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構成影響,是否可以構成「合理使用」亦會受到挑戰。

為免除創作型AI的著作權爭議,較妥適的方式是以已罹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之著作進行訓練,例如以莫札特的創作訓練作曲AI。依照我國著作權法,自然人著作的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為其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如果要以著作權仍存續的作品訓練AI,則應該要事先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並且事先就AI產出著作的著作權歸屬與訓練素材之著作權人協商,以避免後續之爭議。

AI創作的「原創性」爭議

此外,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須具備「原創性」,創作型AI受訓後所產出的創作是否可認為具備有「原創性」而受著作權保護? 或者可將其解釋為「衍生著作」而受保護?不論如何,如果該AI的創作可以輕易被他人複製,也就是說其他廠商可以輕易地創作出相同的產品,這些創作很可能將無法滿足原創性的要件,而受著作權法保護。換言之,廠商如果希望取得AI創作之著作權以增加經濟效益,其前提在於該創作須具備著作權保護的要件,包含具備原創性。

KPMG提醒企業,投入AI產業時應注意著作權的議題,事先規劃,除了避免侵犯他人的著作權,也應注意產出本身是否得以受著作權保護,以免喪失產出的經濟效益。

 

(本文轉載自經濟日報2019/12/19)

© 2024 KPMG, a Taiwan partnership and a member firm of the KPMG global organization of independent member firms affiliated with KPMG International Limited, a private English 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 All rights reserved.

For more detail about the structure of the KPMG global organization please visit https://kpmg.com/governance.

上列組織及本文內任何文字不應被解讀或視為上列組織之間有任何母子公司關係,仲介關係,合夥關係,或合營關係。 上述成員機構皆無權限(無論係實際權限,表面權限,默示權限,或任何其他種類之權限)以任何形式約束或使得 KPMG International 或任何上述之成員機構負有任何法律義務。 關於此文內所有資訊皆屬一般通用之性質,且並無意影射任何特定個人或法人之情況。即使我們致力於即時提供精確之資訊,但不保證各位獲得此份資訊時內容準確無誤,亦不保證資訊能精準適用未來之情況。任何人皆不得在未獲得個案專業審視下所產出之專業建議前應用該資訊。

與我們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