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ax alert 141 - 境外轉投資事業解散清算之剩餘財產分派可適用專法優惠

e-Tax alert 141 - 境外轉投資事業解散清算之剩餘財產分派可適用專法優惠

財政部作出新釋令,營利事業境外轉投資事業解散清算分派之賸餘財產,超過營利事業原出資額而獲有所得者,屬境外轉投資收益,可適用境外資金回台專法課稅,即適用稅率第1年8%、第2年10%;其資金用於符合規定之實質投資,並可於完成後退還半數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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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於日前作出新釋令,營利事業境外轉投資事業解散清算分派之賸餘財產,超過營利事業原出資額而獲有所得者,屬境外轉投資收益,可適用境外資金回台專法課稅,即適用稅率第1年8%、第2年10%;其資金用於符合規定之實質投資,並可於完成後退還半數稅款。所應檢附文件之境外轉投資事業決議分配盈餘之議事錄,係以股東或股東會決議解散議事錄或相關證明文件代替。

近年來各國政府為防堵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持續制定多項反避稅法令,而過去海外投資布局廣為運用之離岸公司所在之維京群島及開曼等地區,於2018年底或制定經濟實質法或修改國際商業公司法以納入經濟實質的概念,並於2019年開始適用。

跨國企業在實務因應上,除調整投資架構與營運模式、配置適當實質營運活動於當地、重行定義當地無實質營運公司之稅務居民身分外,亦可能進行境外公司之合法遷冊,或予以解散清算。

有關合法遷冊,財政部於年初曾核釋當符合以下條件,我國母公司對於境外子公司之遷冊無須計算投資收益併計營利事業所得:

  1. 我國母公司對所投資境外子公司之持股比例,及透過該子公司之間接投資架構及持股比例均未有改變。
  2. 遷出及遷入國家或地區法令均承認該子公司於遷冊前、後為繼續存續之同一法人。
  3. 該子公司於原註冊境外國家或地區無須辦理解散清算。
  4. 遷冊前、後該子公司之帳列累積未分配盈餘未有變動。

由於遷冊後之境外轉投資事業為繼續存續之同一法人,仍會受到反避稅法令的影響,故或有將境外轉投資事業直接辦理解散清算之考量,遂有本次解釋之發布。

KPMG觀察

  • 境外資金回台專法屬特別條例,不能同時適用現行稅法之課稅配套措施,例如大陸地區或其他國家之股利稅額扣抵,並排除同一資金之其他租稅優惠適用,例如投資智慧機械或5G系統之投資抵減,且資金若未符合規定之管理運用應補徵差額稅款。由於專法一經選用不得變更,故投資人於適用前應做好評估、適用後應持續監控,並留意境外轉投資事業解散清算時,可能涉及其原間接投資事業股權移轉的資本利得稅負與因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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