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加密資產之會計議題

淺談加密資產之會計議題

企業須瞭解加密資產的性質是什麼?其對損益、資產、稅務及關鍵績效指標(KPIs)有何影響?又應該如何認列於財務報表當中?企業是否充分了解加密資產的形式、經濟實質及背後所蘊含的權利義務,將對企業是否正確編制財務報表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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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ounting issue on cryptoassets

加密資產與代幣經濟服務協同主持人執業會計師  黃海寧
審計部協理  韓沂璉

近來面臨區塊鏈新創產業興起,「加密資產」(Crypto Asset)的使用率日漸提升,除作為投資的工具外,加密資產也正應用於企業的供應鏈中,無論是持有比特幣(Bitcoins)或以太幣(Ether)等虛擬通貨 (Cryptocurrencies),或其他各類代幣(Tokens,亦有人稱為「通證」),甚至企業經營虛擬資產交易所或經紀商業務、「挖礦」業務等等,企業都須瞭解這些資產的性質是什麼?其對損益、資產、稅務及關鍵績效指標(KPIs)有何影響?又應該如何認列於財務報表當中?

加密資產的類型

廣義的加密資產可以區分為虛擬通貨(Cryptocurrencies)加密代幣(Token)兩大類,虛擬通貨,例如比特幣及以太幣,通常與傳統的法定貨幣有一些相似之處,可用於交換商品或勞務。該等資產亦可持有作為長期投資或供交易或投機目的使用。

至於加密代幣,是一種可使用分佈式分類帳技術(DLT,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方式儲存、移轉或交易的數位資產。加密代幣通常係透過首次代幣發行(ICO,Initial coin offerings)而產生,儘管後續衍生出證券型代幣發行 (STO,Security Token Offering) 或首次交易所發行 (IEO,Initial Exchange Offering),皆為企業藉發行代幣以換取現金、虛擬通貨或其他資產來籌措資金的手段。而加密代幣的發行則又區分為證券型代幣以及效用型代幣,將於後逐一介紹。

虛擬通貨是否類似衍生性商品的金融資產?

否。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自2018年1月提出研究專案,蒐集並了解國際間虛擬通貨及代幣交易之普及程度及市場上財報編制者之會計處理,經過長達近一年半的意見徵詢,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解釋委員會(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Interpretations Committee,IFRIC)終於在2019年6月對「持有虛擬通貨之會計處理(Holding of Crypto-Currencies)」發布議事決議(Agenda Decisions),對虛擬通貨持有方之會計提供指引 (請注意,僅為對虛擬通貨持有方提供指引),依該決議,虛擬通貨不符合金融資產之定義。

虛擬通貨非屬權益工具、亦不存在合約權,不符合IFRS 9對金融資產的定義,包括:

  1. 現金;
  2. 持有其他企業的權益工具(如股票);
  3. 可自另一企業收取現金或另一金融資產合約權利;
  4. 將以或可能以企業本身權益工具交割之合約(not fix-for-fix)。

IFRIC進一步根據以下理由評估虛擬通貨非屬現金:(1)虛擬通貨儲存價值低、(2)價值具高度波動性、(3)可交換商品或勞務,但大部分企業不會以虛擬通貨之價值做為衡量商品或勞務之價值,尚未被廣泛接受為交易媒介、及(4)非中央銀行所發行之貨幣。

基於虛擬通貨為「非貨幣性項目、無實體、且對持有人具有未來經濟效益」等特質,企業若為非經常性交易而持有虛擬通貨,IFRIC提議虛擬通貨通常屬於無形資產,應依IAS 38「無形資產」規定,以成本減除累計攤銷與累計減損衡量之。(註:依據IAS 38,在有活絡市場之情形下,企業得選擇採重估價模式,將公允價值變動數列入其他綜合損益,惟國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不允許證券發行人採用重估價模式。)

由於IAS 38「無形資產」明訂該準則不適用於供正常營業過程出售的資產,倘若企業持有加密資產的目的是為了在正常營業過程中出售,IFRIC提議應依IAS 2「存貨」規定認列為存貨,依取得時之公允價值入帳,後續並依據成本及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惟另依IAS 2,若企業屬為他人或以本身帳戶購買或出售大宗商品之經紀-交易商,將在未來短期內出售並因價格波動或交易價差之利潤為目的而購入者,則應以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衡量之,然而,經紀-交易商可能會面臨辨識其是否取得對加密資產之「控制」的挑戰,尤其是使用客戶的私鑰(Private Key)代為買賣的時候,IFRIC建議經紀-交易商可應用IFRS 15所提供「控制」的指標與架構執行測試,以分析是否取得對資產的控制,至於缺乏活絡市場的虛擬通貨,儘管可以採用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其資產,如何決定公允價值將是另一個難題。

儘管有上述決議,但此舉僅代表IASB將持續觀察市場動向,短期間IASB仍不會針對加密資產制定新會計準則或修訂原有準則。同時,IASB建議企業於應用IFRS時,宜參酌IFRIC決議處理;因此,持有虛擬通貨的企業亟可能需配合 IFRIC 決議變更會計政策。而IFRIC議事決議尚非正式的會計準則,後續國內企業與交易平臺是否比照處理,亦尚待主管機關進一步闡明,惟我們參閱民國103年3月會研基金會研議小組的一項討論案例,發現其結論與現行IFRIC建議作法大同小異,故推論我國主管機關應不會對該IFRIC最新決議有異議。

代幣的發行要如何入帳?

代幣的會計處理取決於其權利義務。

代幣發行又可以分為證券型(Security token)及效用型(又稱功能型,Utility token),根據標的資產被賦予權利的性質不同而有所差異:

  • 證券型代幣(Security token):證券型代幣係將代幣掛勾於各類資產(不限於公司股權、債券、證券或房地產),企業藉ICO、STO或IEO等方式籌措資金,而不同的發行代幣交易將會有不同的白皮書(性質類似於發行證券時之公開說明書),表徵不同的權利義務,依據代幣表徵之權利義務及產生收益之方式(如:股利、利息及資本利益等)賦予持有人權利,持有人一般可分享發行人之經濟利益,例如投票權或股利分配權;
  • 效用型代幣(Utility token):效用型代幣係建立在區塊鏈技術上的數位代幣,提供使用者使用產品或服務之權利,且其價值衍生自此權利;效用型代幣持有者對其發行公司之資產並無所有權,此類型貨幣雖經常流動於持有者之間,其主要功能並非作為交易媒介。

可能適用的會計處理

如前說明,IASB已決定不為虛擬通貨交易另行制定新會計準則,多數委員認為現有會計準則已可推論適用,在缺乏正式指引的情況下,須以該資產之權利與義務為基礎判斷適用的會計處理。例如:依據標的資產的性質,可能的處理如下:

  • 證券型代幣:發行人依IAS 32「金融工具:表達」或IFRS 9「金融工具」認列為權益或金融負債;根據IAS 32,權益工具係指表彰某一個體於資產減除所有負債後之剩餘權益,若發行人具有裁量權,可無條件避免現金流出 (亦即,發行人無合約義務交付現金或另一金融資產,且亦無義務交付本身變動數量權益工具之非衍生工具;或發行人僅能以固定金額現金或另一金融資產交換固定數量其本身權益工具之方式交割之衍生工具),則該發行代幣係屬權益工具,非屬於上述特性者則為金融負債。而持有人則可能依IFRS 9認列為金融資產,例如持有權益投資低於20%時,按公允價值衡量。
  • 效用型代幣:若對持有人而言,代幣係表彰未來收取商品或勞務的權利,則可能係持有人預付款項,且發行人依IFRS 15「客戶合約之收入」認列合約負債。

如何判別證券型代幣與效用型代幣?

正確判別並不容易,以下列舉兩個實例以供參考。

案例一:DAO

The DAO 係由德國公司Slock.it創立的虛擬組織,發行DAO幣過程中,投資人用乙太幣(Ether)換取DAO幣。發行完成之後,DAO幣持有人以投票的方式決定如何使用募集的乙太幣進行投資,而投資獲得的收益將按比例分配給所有DAO幣持有人。此外,DAO幣持有人亦可將購入的DAO幣透過次級交易平台再次轉讓出賣給其他投資人以換取真實貨幣。

2017年7月25日,美國SEC發布DAO幣調查報告認為發行DAO幣以募集資金之行為應受聯邦證券法律之規範。SEC判定DAO幣符合”投資契約” 的定義,縱使DAO幣就其名稱、強調其功能性、或是對價並非現金等特徵有別於一般投資契約,仍被SEC依其經濟實質認定DAO幣應為「證券型代幣」。

SEC主要的判斷依據在於投資人的購買意圖。若投資人可合理預期代幣可能通過未來投資項目的盈利或貨幣本身的升值而獲得收益,則所發行之代幣很可能視為證券;反之,若投資人取得代幣的目的僅僅在於獲得一種支付手段(以使用為目的),那麼SEC很有可能不會將該等代幣認定為證券。

既然DAO Token被認定為「證券」,則在美國從事DAO Token之發行與買賣都必須符合美國聯邦證券法相關規定,包括須向SEC申請登記,或符合豁免之要件得免予登記,此一立法上的設計,係藉由法律上對於登記之要求,提供投資人程序上之保障,透過證券之登記,要求發行人揭露投資必要之重要資訊,使投資人得以在資訊充分揭露之情形下作成投資決定。

案例二:TurnKey Jet

TurnKey Jet是美國一家針對私人航空業包機服務的州際航空租賃公司,其目標用戶集中在高收入人群。TurnKey Jet的用戶在預定私人飛機時,需要電匯,這類消費者多數不願受到銀行營業時間的限制,因此發行24小時運行且不需要任何金融中介的代幣(TKJ)則能解決此問題。

2019年4月2日美國SEC發布「無異議」函(No Action Letter),同意TKJ代幣並非證券類代幣,並核准其發行,主要原因係該代幣符合諸多條件限制,包括:銷售籌集的資金不能用於開發,只能用於該公司的特定服務;價格被固定在1美元且無增值的可能;代幣回購和存儲方面也有嚴格詳細的限制。

自營礦工獲得的虛擬通貨該如何入帳?

挖礦(Mining) 是指礦工透過解決複雜演算法,將交易區塊附加到現有區塊鏈中,他們通常會在成功創造一個新的區塊時,獲得虛擬通貨作為獎勵。解決運算法獲得的獎勵,是一種資產增加的形式,代表著未來經濟效益的流入。自營礦工的挑戰在於如何認列其收到的虛擬通貨,此外尚有礦池服務裡「聯合挖礦」或比特大陸所經營的代工挖礦業務,則非本文討論範圍。

會計認列

如何處理挖礦收到的虛擬通貨,目前實務看法分歧。觀點一是此交換交易會產生收益,收入認列時點於因挖礦服務而收到虛擬通貨時認列收入,並根據賺取日期兌換法幣的即時價格計算確認的收入金額;觀點二則將其視為內部所產生的無形資產。後者觀點下,係將所發生的成本,於符合IAS38無形資產之研究與發展費用中,達資本化條件的範圍內,認列為資產。

觀點一之下,若虛擬通貨視為收益,則只有存在具有可執行之權利義務的客戶合約時,貸方才會是營業收入,否則應以其他收益科目認列,然而,不必然總是能釐清誰是客戶。目前多數人較認同觀點一。而加密資產對財務報表之影響,詳表一。

表一:加密資產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代幣類別

特性

固有價值

對財報可能的影響

發行方

投資方/持有方

支付型

(無擔保)

此類虛擬通貨是建立在區塊鏈技術上的數位代幣,例如比特幣(Bitcoin)。此類型代幣主要功能係作為交易媒介,目前大多獨立於各政府央行運作,並未成為法定貨幣

無,其價值來自市場供需。

(若為挖礦業者請詳”自營礦工”段)

如為以貨物或勞務交換貨物或勞務(如以比特幣作為商品之對價),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之時價認處分價格(以較能可靠衡量者為準)。取得之虛擬貨幣應以無形資產或存貨認列之

支付型

(有擔保)

此類虛擬通貨同樣是建立在區塊鏈技術上的數位代幣,其價值不來自存在於區塊鏈上之資產,而係對實體資產(例,法幣、黃金或原油等)所有權之表徵,如Libra(臉書幣)

其價值衍生自所連結標的物之資產價值

證券型

證券型代幣與傳統證券本質上類似,賦予持有人權利,可分享發行人之經濟利益(例如投票權或股利分配權)

其價值取決於發行個體之經營成果

發行人依IAS 32「金融工具:表達」或IFRS 9「金融工具」認列為權益或金融負債

持有人可能依IFRS 9認列為金融資產,例如持有權益投資低於20%時,按公允價值衡量

效用型

效用型代幣是建立在區塊鏈技術上的數位代幣,允許持有人取得商品或勞務,通常係以區塊鏈為基礎取得

其價值衍生自發行方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之市場供需

發行人依IFRS 15「客戶合約之收入」認列合約負債

代幣係表彰未來收取商品或勞務的權利,可能係持有人預付款項

 

加密資產入帳後後續如何評價與揭露?

關於加密資產入帳後之後續評價,根據IFRS13「公允價值衡量」,資產公允價值的前提是退出價格(Exit Price),公允價值則根據評價模型具重要性之最低等級輸入值分為三級公允價值層級,分別為

  1. 第一級:相同資產或負債於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
  2. 第二級:除包含於第一級之公開報價外,資產或負債之輸入參數係直接(即價格)或間接(即由價格推導而得)可觀察
  3. 第三級:資產或負債之輸入參數非基於可觀察之市場資料(非可觀察參數)。

因此,考慮加密資產的公允價值的第一步是確定在衡量日是否存在該貨幣的活絡市場。許多加密資產都是不穩定的,市場可能會全天候開放。因此企業評估加密資產的時間亦很重要。例如,評價日是報告日或是營業活動最終日晚上11點59分之類,這也是一項重要的會計政策,需要應用該政策的一致性。

並非所有加密資產都符合公允價值層級中的第一級標準。還應注意加密資產的層次級別可能隨著時間的推移而發展。例如,先前使用第三級輸入估值的加密資產可能會在活躍市場中交易,反之亦然。因為第三級估值通常需要比第一級更多的判斷,揭露在程度上也會有所不同。

除公允價值相關揭露外,企業應考慮是否有必要對加密資產進行額外揭露,可能與加密資產相關之揭露舉例如下:

  • 加密資產的描述,其重要特徵和持有貨幣的目的(例如,投資,購買商品和服務);
  • 期末持有加密資產的單位數量;
  • 會計政策如何制定;
  • 加密資產的公允價值以及適當的IFRS 13揭露及加密資產相關市場風險的信息(例如,歷史波動率)。

加密資產會計處理 仍有賴專業判斷

目前各國準則制定機構對於加密資產的會計處理,雖已有初步共識,惟仍處於討論的階段而尚未有最後定論。如上所述,由於每類加密資產特徵不同,因此因應的會計處理皆不同,甚至IFRIC 於 2018 年的研究結果提到,某些情況下加密資產發行人可能沒有任何未來的義務,發行人也可能並非以加密資產為常業,此時加密資產投資人也非 IFRS 15 的「客戶」,IFRIC 建議應回歸 IAS 8 對會計政策的規範,參考適當交易型態進行會計處理因此,企業是否充分了解加密資產的形式、經濟實質及背後所蘊含的權利義務,將對企業是否正確編制財務報表至關重要。

 

(本文轉載自2019年9月號會計研究月刊p.50-p.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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