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ax alert 132 - 智慧機械及5G系統投資抵減辦法草案預告
e-Tax alert 132 - 智慧機械及5G系統投資抵減辦法草案預告
經濟部預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減辦法」的子法草案,KPMG專家為你解說:適用條件、申請程序、不得重複享有租稅優惠的提醒事項。
本(108)年7月3日總統公布之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10條之1,明定最近3年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108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投資於智慧機械,或於108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投資於5G系統而購買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之支出,同一課稅年度支出達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之範圍,得選擇於支出金額5%抵減當年度應納稅額,或於支出金額3%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稅額。經濟部於8月29日預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減辦法」之子法草案,茲將相關重點列示如下。
適用實體要件
所稱智慧機械,為運用所定具有一定智慧化功能之智慧技術元素者;而5G系統為運用所定相關技術之設備(含測試所需)或垂直應用系統,以提升生產效能或提供智慧服務者,其支出應取得統一發票、進口報單等原始憑證及相關付款證明文件。
由於本項投資抵減在規劃上屬短期性租稅優惠措施,強調支出之實際發生,故所稱稅額抵減之「當年度」,指取得之統一發票所屬年度,如非屬應取得統一發票者,以付款年度認定。
適用程序要件
營利事業適用本項投資抵減應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於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採曆年制者為次年1月1日至5月31日),依經濟部建置之申辦系統完成線上登錄並上傳投資計畫及所定相關支出證明文件成功,逾期不得申辦。而由於本項投資抵減於同一年度以申請一次為限,故其經系統通知申辦完成者,不得再次申請或登錄修改。
中央目地事業主管機關對於以上線上申辦之核定結果,亦將以系統發送方式通知營利事業,其依電子簽章法規定視為送達。
此外,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支出證明文件送請稽徵機關核定投資抵減稅額。
安裝地點
需安裝於自有或承租之生產場所或營業處所,但因行業特性須安裝於特定處所者不在此限,安裝地點若有變動應自行向稽徵機關申請備查。
同一事項不得重複享有租稅優惠
營利事業投資於智慧機械或5G系統之支出金額已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者,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複享有本辦法所定之獎勵,例如適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課稅所獲配及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之同一資金。而因未分配盈餘為課稅後之盈餘所累積,非屬「同一資金」之範圍,故以未分配盈餘於次年度起3年內進行實質投資而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之減免,尚無重複適用租稅優惠之問題。
KPMG觀察
有智慧機械或5G系統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投資需求之營利事業,可考量是否能在規定之3年或4年期間內完成付款購置,並訂有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而能在規定期限內進行相關申辦作業,以掌握本項租稅優惠之適用提升企業整體經營績效。
註:本文內容尚屬草案階段,實際適用上仍應以發布之正式條文為準。
作者
陳志愷 執業會計師
施淑惠 副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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